陕自贸发〔2017〕3号 关于印发《金融服务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1-13 18:48:45

关于印发《金融服务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陕自贸发〔2017〕3号







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西安管理委员会、杨凌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及各功能区;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各中心支局、杨凌支局;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陕西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陕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西安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分行,长安银行,西安银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中国)西安分行:

为进一步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以金融引领和推动我省自贸试验区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省自贸办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制定了《金融服务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省自贸试验区各金融机构,要根据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意见》内容,建立台帐清单,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确保《意见》内容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要强化上下之间、横向之间的工作协调与对接,积极争取总行将相关金融产品或服务创新试点优先落户自贸试验区;要紧密围绕实体经济需求和自贸试验区特色战略定位,大胆探索,积极创新,尽快形成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的工作格局,加快培育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金融创新案例。

省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和功能区,要紧密结合本地区的区位优势和经济特征,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助推银企对接,帮助企业将自贸试验区政策红利转换为发展驱动力,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服务陕西“追赶超越”和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

联系人: 赵阳(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88150627

张德进(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 88150701





 

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

2017年7月31日





 


金融服务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若干意见





为加快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 建设,有效贯彻落实《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促进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依据工作职责,提出以下金融服务自贸区建设的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金融支持陕西自贸区建设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追赶超越”定位,认真落实“五个扎实”基本要求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紧密围绕陕西自贸区经济创新转型和实体经济发展需求,以“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为目标,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为主线,以支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人文交流和现代农业国际合作为特色,积极作为,大胆探索,力争取得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金融创新成果,为促进陕西自贸区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践行国家战略。发挥区位优势,紧密结合中国(陕西)自贸区定位,构建与推进“一带一路”战略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为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区域经济合作和人文交流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服务实体经济。紧密围绕经济创新转型和实体经济发展需求,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推进金融改革发展,全面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简政放权的改革方向,逐步实现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人民币跨境使用、资本项目可兑换和外汇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推动市场要素双向流动。

守住风险底线。稳妥有序促进金融合作与开放,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加强区域金融监管协调,建立健全监测分析、风险预警和防范化解体系,切实做好各项应急预案,及时化解和处置风险隐患。

二、扩大人民币使用,加快跨境人民币结算中心功能建设


(一)推动人民币作为自贸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跨境贸易和投资计价、结算的主要货币。各银行应顺应市场需求,立足服务实体经济,积极推动人民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

(二)简化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各银行可在“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以下简称“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

(三)支持开立跨境人民币结算账户。各银行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发布)等文件规定,按照账户管理有效区分的原则,为符合条件的自贸区境内外主体(含个人)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相关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四)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支持和鼓励自贸区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备案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为境内外成员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服务;探索降低跨境人民币资金池的准入门槛,提高资金净流入额度。

(五)鼓励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自贸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资金可根据需要调回区内,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所披露的用途使用。

(六)支持境外母公司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自贸区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有关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用于集团内设立在自贸区全资子公司和集团内成员企业借款的,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七)支持自贸区银行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鼓励和支持自贸区银行基于真实需求和审慎原则向境内机构的境外项目贷款,满足“走出去”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建设、承包工程、出口买方信贷以及大型设备出口等融资需求。根据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需要,自贸区银行可以从其境外分行调拨人民币资金,也可以向其境外子行或境外代理行融出人民币资金。

(八)支持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各银行可为个人开展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结算服务,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直接为客户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九)拓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自贸试验区内结算银行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合作,在办理相关备案后,为企业和个人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

三、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十)简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自贸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允许企业外汇账户备案和外汇账户开立两个环节合并为一个环节,在银行一并办理。

(十一)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可自主把握是否审核单证及审核何种单证。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银行应要求办理机构、个人主体进一步提供相关单证。放宽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条件。支持自贸区开展适应内陆加工贸易等多种贸易业态的结算便利化试点。

(十二)探索适合商业保理发展的外汇管理模式。鼓励自贸区有实际需求、经营合规且业务和技术成熟的商业保理公司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充分发挥商业保理在扩大出口、促进流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十三)进一步深化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大力扶持和培育有实际需求、经营合规且业务和技术条件成熟的支付机构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便利境内机构、个人通过互联网进行跨境电子商务交易。

(十四)推动直接投资便利化。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改由银行办理,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改为实行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支持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鼓励自贸区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指导银行优先安排自贸区10亿美元内大额对外投资存量项目资金汇出。探索研究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

(十五)便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相关备案条件中上年度本外币跨境收支规模可由超过1亿美元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境内运用比例由不超过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调整为100%,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十六)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经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简化集中收付汇和轧查结算收支申报程序,建立与资金池自动扫款模式相适应的涉外收付款申报方式,允许银行和企业签订一揽子涉外收付款扫款协议。

(十七)探索将外汇管理和金融服务功能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扶持和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通关、融资、退税、保险等服务。积极支持政府部门建立以“服务清单”制度为核心的服务贸易服务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

(十八)便利融资租赁公司境内外融资。允许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和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向境内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时,如果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的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等。对于自贸区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开展跨境融资,可将公司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倍减去风险资产作为新年度期间该公司新借外债余额的最高限额,并充分保证其额度使用灵活性。鼓励自贸区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取消其境外放款额度限制。

(十九)允许自贸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自贸区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NRA账户)按照不落地结汇方式办理结汇业务,结汇后汇入境内使用的,境内银行应当按照跨境交易相关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不得划转境外或进入FT账户及人民币NRA账户等。

(二十)拓宽企业资本项下外币资金结汇用途。支持自贸区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对重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在一定条件下可实行简化管理。鼓励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区以资本金结汇资金开展股权投资。

(二十一)便利涉外主体跨境融资。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支持有货物贸易出口的业务或企业,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银行可按照展业三原则要求,对出口项下相关背景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后,代企业办理结汇。实施外债意愿结汇政策,下放银行直接办理。

(二十二)支持企业利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融资。统一中外资企业借款标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开展跨境融资。允许自贸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余额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进一步提高企业跨境融资杠杆率,跨境融资余额上限由企业净资产的1倍提高到2倍。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合理选择“投注差”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为自贸区引入更多境外资金。

四、大力创新金融服务,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十三)探索建立与自贸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创新本外币账户设置、结算业务办理等新模式,支持市场主体通过自贸区本外币账户开展跨境投融资业务,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二十四)鼓励各银行创新供应链融资。推动自贸区企业特别是轻资产服务贸易企业发展应收账款融资。推动自贸区政府部门通过补贴或奖励方式促进核心企业确认应收账款及降低企业融资负担。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平衡核心企业、上下游企业利益的市场化供应链融资机制。

(二十五)支持自贸区企业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探索推动自贸区企业结合行业产业特点,发行“双创”、军民融合等专项债券融资工具。推动政府运用奖励和补贴等方式,对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融资工具的企业给予支持。

(二十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联通与共享。落实金融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拓展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广度和深度,推广征信产品和服务在自贸区应用。在自贸区设立征信查询服务窗口,为市场主体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信息查询服务。

(二十七)推动引进各类征信服务机构。支持自贸区引进第三方征信机构,开展信用登记、信用调查、信用咨询等业务,帮助企业提升信用水平。探索引进国际或国内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建立自贸区入区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完善信用分类管理机制。

(二十八)推动自贸区支付结算基础设施建设。发展金融IC卡(芯片银行卡)和移动金融,打造金融IC卡无障碍示范区。完善自贸区金融IC卡应用环境,加大销售终端、自动柜员机等机具布放力度。在自贸区各综合服务大厅“一口受理窗口”试点开通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立绿色通道。大力推广电子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工具。

五、深化金融改革创新,推进人文交流和现代农业合作

(二十九)积极推进文化金融改革创新。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依托政府、企业在人文交流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探索通过延长贷款期限、灵活设定还款方式等,开展和改善融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围绕自贸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科技合作、教育合作、文化交流、文化贸易,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提供更具针对性的金融服务,支持创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人文交流新模式。

(三十)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文化行业“轻资产”特征的信贷方式或其他金融产品。鼓励和推动金融机构依托无形资产市场价格发现机制开展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

(三十一)支持现代农业国际合作。鼓励金融机构为现代农业国际合作项目量身打造金融产品和提供全面高效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综合授信联盟,针对“走出去”涉农企业开展统一信用评级,加大对示范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融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利用杨凌众创田园平台和跨境农业电子商务平台,向新型农业创客开展创业贷款。

七、加强监测管理,防控开放环境下金融风险

(三十二)自贸区内机构办理跨境创新业务,应以真实合法交易为基础,不得使用虚假合同等凭证或虚构交易办理业务。各银行应遵循“展业三原则”,完善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审查机制,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及可疑交易,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义务。

(三十三)探索在自贸区建立和完善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全面监测分析跨境资金流动,健全和落实单证留存制度,探索主体监管,实施分类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避免资金利用自贸区特殊政策违规流动。

(三十四)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加强自贸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建立与金融监管、行业组织和司法部门的协调机制,探索构建和解、专业调解、仲裁和诉讼在内的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自贸区金融创新产品相关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29505.html

本文关键词: 陕自贸发, 金融服务, 陕西, 自由贸易试验区, 建设, 意见,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