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商发〔2016〕49号《陕西省培育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

浏览量:          时间:2018-01-13 20:39:16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西安海关 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





关于印发陕西省培育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 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商发〔2016〕49号





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市(区)财政局,各市(区)国税局,西安海关各部门、各单位,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分支机构,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各市(区)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5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40号)等文件精神,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特制定《陕西省培育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西安海关 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

2016年11月4日





 



陕西省培育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5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40号)文件精神,支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办法


(一)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的定义

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是指为中小型企业进出口提供通关通检、信保融资、收汇退税、货运物流等外贸供应链服务的外贸企业。

(二)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的基本条件

享有本办法提出的各项扶持措施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陕西省内登记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属于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的高级认证企业。

2.为国内中小微企业进出口提供通关、退税、融资、收汇、信保、物流等环节的5项服务以上,其中通关、退税为必须提供的服务。

3.服务的中小微企业数量在30家以上。

4.企业年度进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

5.具有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6.过去3年无走私、骗税、严重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行为。

(三)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的申报材料要求

1.企业申请陕西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的申请报告;

2.《陕西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申报表》;

3.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4.能够证明为国内中小微企业进出口提供通关、退税、融资、收汇、信保、物流等环节服务的相关材料;

5.所服务中小微企业清单及合同(协议);

6.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运行情况及网址;

7.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的申报及认定

1.企业应按照申报材料内容要求,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报送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所有材料(含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2.省商务厅会同财政、国税、海关、检验检疫、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等部门评定并公示后,确认为“陕西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提高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贸易便利化水平

1.通关便利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将纳入重点企业给予重点帮扶,提供系统接驳、优先接单、优先审单、优先查验、优先办理出口、优先办理物流业务和适用较低查验率等通关便利,提供货物进口和海关查验、检验检疫等预约加班服务,提供企业协调员服务,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办理通关业务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发挥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能优势、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强化对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的质量帮扶,提高企业产品自检自控能力,优先推荐绿色通道企业。(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出口退税便利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提供出口退税远程申报服务。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3号)规定的货物,退税管理为一类的,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对应的出口退税单证和电子信息比对无误不涉及预警风险,其提供服务的中小生产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税手续。对其因出口高幅增长被列入关注企业的,企业可提前报告,税务部门提前了解,核实后按规定办理。(省国税局)

(二)强化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融资服务。

对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设立特殊标识进行差异化管理,加强定点联系和对口服务,支持企业创新经营和管理模式。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制、商业可持续前提下,积极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支持试行与其业务特点相适应的融资办法,探索对通过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出口的企业试行信用贷款,逐步建立金融机构与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专业服务和网上对接机制。(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商务厅)

(三)鼓励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用好进出口信用保险工具

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享受优先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纳入信保机构重点客户分级并提供差异化服务。支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借助信用保险获得银行融资。逐步建立信保机构与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EDI对接,实现在线投保,简化投保流程。加强保前培训、保后服务,定期发送风险预警信息和各类信保简讯,为企业提供资信调查、风险保障、信保融资、进口保险等配套服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省商务厅)

(四)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的各项扶持

中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建设电子服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延伸境外服务功能等项目予以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市(区)要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的支持力度(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三、推进机制

(一)部门合力共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培育工作内容新、涉及部门多,需要相关各部门共同支持。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部门协作,力促沟通协调,根据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发展的特点,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及时解决企业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确保促进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发展措施落到实处。

(二)规范企业发展。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高运行效率,增强服务水平,积极主动发挥推动中小微企业扩大进出口作用,促进我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转型升级。省商务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对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进行阶段性综合评估,对发展良好的加大支持力度,并进行宣传推广;对成效不显著的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资格,并视情况追回专项扶持资金。

(三)强化宣传培训。通过境内外展会、媒体、门户网站、政策宣讲会等多种形式,宣传推介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拓展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对接渠道。邀请行业领先企业、供应链服务专家开展专题培训活动,提升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

促进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发展是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政府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制订更具操作性的扶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外贸综合服务重点平台型企业的财政扶持申报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陕 西省外 贸综合服务(平 台型)企业申 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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