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文明委〔2016〕7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点领域失信“黑名单”发布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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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点领域失信“黑名单”发布制度》的通知





陕文明委〔2016〕7号





各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省级各有关单位、各有关新闻媒体:

现将《陕西省重点领域失信“黑名单”发布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按照制度要求,结合本单位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省文明办联系电话:029-85582597

省信用办联系电话:029-63918215




 

陕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6年9月21日



 



陕西省重点领域失信“黑名单”发布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省文明委《关于深入推进“诚信陕西”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文明委〔2015〕14号)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建立健全失信“黑名单”常态化发布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力度,有效解决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失信问题,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崇德向善的良好风尚,建立如下陕西省重点领域失信“黑名单”发布制度:

一、责任分工

(一)牵头部门。省文明办、省发改委(省信用办)负责全省失信“黑名单”发布工作的统筹协调。省信用办依托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各有关部门报送的“黑名单”信息,并及时通过“信用陕西”网站向社会发布。

(二)责任单位。省级各有关部门按照《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陕发改财金〔2016〕3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签署的一系列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失信“黑名单”的建立和发布工作。主要责任单位包括省委网信办、省卫计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科技厅、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安全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旅游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西安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编办、省工商联、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三)组织发布。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统筹安排省属媒体和网络媒体统一发布,省文明办负责在陕西文明网发布,省发改委(省信用办)负责在信用陕西网发布。各新闻媒体、重点网络媒体等负责“诚信陕西”建设宣传,配合做好重点领域失信“黑名单”发布工作,对典型失信案例进行跟踪报道,对社会诚信热点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失信败德行为进行深度剖析和曝光,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发布范围和发布方式

(一)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重点领域失信“黑名单”发布范围一览表(见附件),及时汇总本部门以及本行业、本系统各层级单位在履行职责中形成的“黑名单”信息,并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二)信息公示。省信用办在“信用陕西”网站建立“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公示专栏”,持续发布各有关部门报送的“黑名单”信息。陕西文明网以及省委网信办协调确定的其他省内重点网络媒体,采用网站链接方式同步发布相关信息。

(三)集中发布。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统筹安排省属媒体,会同各有关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左右进行“失信黑名单”发布。由于受工作周期和信息报送采集等客观原因不能做到每季度发布的单位,每年至少应发布一次。实行年度发布的单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省信用办提供上一年度的失信黑名单信息。失信黑名单信息包括失信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违法失信行为事实、采取的惩戒措施等。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重点领域失信“黑名单”发布制度建设,尽快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管理规范,并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二)协同配合。各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在实施步骤上做好衔接,并结合部门职能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三)落实责任。各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建立联络员制度,指定专门信息联络员按时报送全年失信“黑名单”,并且跟进落实,按时保质将失信“黑名单”信息报省信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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