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函〔2014〕23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1-13 22:45:12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函〔2014〕23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法院和公安系统侦察、办案、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诚信社会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19部委《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5号)和公安部等15部委《关于建立实名制信息快速查询协作执法机制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11〕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我省社会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合共享社会信息资源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省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发展,省级各行业部门汇集了大量的社会信息资源。整合、共享社会信息资源,打破“部门信息孤岛”,充分发挥信息资源的综合作用,是政府部门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高行政工作自动化、科学化、高效化的有效手段,尤其是对于法院系统提高案件执行工作效率和公安机关提升预警、防范、打击暴力恐怖等违法犯罪活动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整合联动单位和方式

(一)整合联动单位。

省法院、省教育厅、省民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旅游局、省国税局、省通信管理局、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西安铁路局、省邮政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公司、西部机场集团公司等部门和单位。

(二)整合方式。

依托已建成的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和省法院、省公安厅以及其他单位现有网络平台,共同推进社会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工作。

需整合共享社会信息资源的单位建立社会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协作机制,协商签订协作协议,明确信息提供方和使用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构建信息交换传输网络和专门应用系统,保证信息质量。社会信息资源在省级建库的,由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开展整合共享工作;在市、县级建库的,由市、县级相关部门配合开展整合共享工作。交通、通信、金融、物流等更新频率高的信息,原则上采取建设数据传输专线、实时更新的方式整合;更新频率较低或暂时不具备数据库直连条件的,可采取硬盘定期拷贝、开放查询终端等形式进行整合。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

充分认识此项工作对于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社会信息资源整合工作有序开展。

(二)灵通信息,加强沟通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

加快信息化建设,整合本行业信息资源,提高信息质量。要加强各单位间的沟通与协调,消除信息壁垒,主动、无偿提供信息资源,实现信息数据共享。

(三)严格管理,加强安全保密。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完善安全保密制度,切实保证信息安全。要严格执行授权管理和安全审计制度,严格落实安全保密管理要求,坚决杜绝非法使用、转让、复制、扩散、传播社会信息,坚决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坚决防止侵犯公民隐私。

其他部门、单位整合共享社会信息资源的,按本通知精神执行。




附件:公 安、法 院系统整合共 享社会信 息资源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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