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环办〔2017〕120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1-14 02:15:55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豫环办〔2017〕12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环保部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实际表现,进行环境信用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做好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有助于增强排污单位自觉履行环保责任和义务,有助于环境保护部门对排污单位的有效管理,有助于排污单位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要充分认识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便于查询的原则,认真做好信用评价工作。

二、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范围与标准

本次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企业包括:2016年度废水、废气、污水处理厂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见附件1);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按照《河南省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暂行)》(豫环文〔2015〕193号)(见附件2),根据企业环境信用状况,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在100-91分之间的评定为5A级,90-81分之间的为4A级,80-71分之间的为3A级,70-60分之间的为2A级,60分以下的不予评级。

三、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方式

本次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由省环保厅统一组织,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为评价主体,具体组织开展辖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厅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对口业务指导与上报评定结果的复核;厅政法处牵头组织协调,厅办公室会同省环境监控中心做好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收集、整理及结果发布等工作。

四、有关要求

如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存在倒闭、长期停产等情况,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需出具企业倒闭、长期停产现场核查证明,加盖环保局公章,与评价结果一并上报。评价结果包括企业名称、扣分原因、综合评分与评定结果。评价结果于12月10日前报送,电子版发至邮箱:hnhbaqrb@163.com,纸质件加盖公章后邮寄至厅办公室陈杰,电话:0371-66309026,13837839069。

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按照“谁评定、谁负责”的原则,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要根据被评定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相关单位、责任人和工作任务,及时、准确、如实地开展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企业环境进行综合评价定级,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省环保厅将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进行统一调度、检查与通报。

五、其他


联 系 人:

厅办公室:冯  风0371-66309026 17839918788

厅政法处:孙  生0371-66309065 13526502661

监控中心:赵凌飞0371-66309217 15981965054




附件1:2016年度国控重点监 控企 业名 单

附件2:河南省企业环 境信用等 级评价评 分标 准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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