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环发〔2017〕18号《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鄂环发〔2017〕18号
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环保局,襄阳市行政审批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4号),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建设,推动自贸区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省环保厅职能,现就支持自贸区发展提出有关意见如下。
一、简政放权深入推进自贸区环评审批制度改革
(一)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依法下放省级行政审批事项,除必须由环保部审批、跨市(州)行政区域以及环保部规定必须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目前为火电、热电、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国家高速公路、汽车、大型主题公园等七类)和环保部许可的生产、销售、使用Ⅰ类放射源及生产、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等建设项目之外,将其他所有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赋予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上述下放环评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其监管权限一并下放。
(二)简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程序。对环评审批的前置事项进一步精简,不再要求提供水土保持、地方预审意见等文件,提高审批效率。全面实施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管理,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审批制管理改为备案制管理。
(三)减少建设项目环评内容。在自贸区相关规划环评的有效期内,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的建设项目,可在项目环评文件中引用规划环评结论,简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区域环境现状调查、环境质量现状分析、与规划相符性分析等内容。
(四)取消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自贸区内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环保部门不再进行项目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纳入事中事后监管和排污许可制管理范围。
二、优化自贸区环境管理服务
(五)加强环评审批服务。加强对自贸区片区所属环保部门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提高承接能力,能够做到接得住、管得好。对由环保部、省环保厅审批的项目,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及时指导项目单位做好环评工作。
(六)推行企业自行监测。指导自贸区内相关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科学编制企业自行监测方案,逐步提高自行监测能力,规范自行监测活动,实行环境信息自行公开。
(七)推进和提升自贸区内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为自贸区内企业开展环境管理体系和绿色供应链等相关内容的培训与宣讲工作,鼓励区内企业申请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积极推进自贸试验区生态园区建设创建工作。
(八)积极开展对企业的环保宣传服务。武汉、襄阳、宜昌等地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有关环保政策措施的宣传工作,指导自贸区入驻企业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增强主体责任,自觉维护企业环保形象,实现绿色发展。
三、加强自贸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九)支持自贸区进一步提高环境质量监测能力。武汉、襄阳、宜昌等地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质量数据联网和综合分析评价能力,为自贸区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建立提供技术支持。支持加强区域主要河流和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能力建设,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开展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根据区域土壤特性分片制定监测方案,加强土壤实验室分析能力,做实土壤监测数据库和样品库;进一步完善和提升武汉大气超级站,在襄阳和宜昌建设大气超级站。
(十)支持自贸区建立监测预警应急联动机制。指导武汉、襄阳、宜昌等地修订重污染天气和水环境应急预案,健全重污染天气、水环境预警和响应机制,构建包括会商研判、预警启动、预警预报、响应措施、宣传引导和信息上报等全方位的应急工作机制。逐步提升区域环境应急监测水平,加强环境应急监测仪器装备配备,提升应急采样分析能力和区域联动能力,建成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为中心,武汉、襄阳、宜昌三市联动的应急监测机制,建立监测与执法相结合的快速响应体系。
(十一)推动自贸区环境监测信息进一步公开。规范和加强自贸区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完善公开方式,拓宽公开渠道,及时发布水、大气、土壤、噪声、污染源等监测信息,提升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服务效能。
四、强化自贸区生态环境硬约束
(十二)做好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积极推进自贸区内建设项目开展环境监理,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在建设及运营中环保“三同时”的监管力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十三)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自贸区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明确空间管控、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等具体要求,指导自贸区制定环保准入负面清单,强化规划环评的约束和指导作用。
(十四)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工业集聚区大气污染治理,利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倒逼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指导武汉、襄阳、宜昌等地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狠抓工业和其他污染防治,加强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强化生活污染治理,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落实国家和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加强污染源监管、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和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为自贸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十五)建立自贸区建设项目的排污权交易工作机制。指导武汉、襄阳、宜昌三市开展排污权储备与交易管理,培育发展排污权二级交易市场,实现企业间富余排污权的转让与交易,积极探索建立跨区域排污权交易机制。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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