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加发〔2017〕74号《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1-14 02:52:19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署加发〔2017〕74号






武汉海关:

设立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加快推进中部崛起、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大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和促进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和发展,总署结合海关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加强协调、相互借鉴,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边实践、边改革、边创新,不断丰富和完善支持措施,细化相关海关监管办法。

二、坚持“放得开”和“管得好”相结合,既要有效落实支持措施,积极创新、先行先试,又要依法依规做到安全高效管住,切实防控各类风险。

三、要根据《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按照有利于安全高效管住、促进贸易便利化原则,在创新模式、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等方面自主创新海关监管制度,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涉及有关政策性问题的,须报经总署同意后再先行先试。

特此通知。



附件: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



 

海关总署

2017年4月7日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提出的“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立足中部、辐射全国、走向世界,努力成为中部有序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集聚区、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和内陆对外开放新高地”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8号)精神,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制度、把好国门、做好服务,现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一、创新海关监管制度,促进贸易便利化

(一)全面推动海关监管制度创新。

深化复制推广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工作,对适合新设自贸试验区发展的海关监管创新举措及原四个自贸试验区海关支持措施,因地制宜借鉴复制。继续开展海关监管制度创新,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二)优先推进自贸试验区“互联网+海关”特色服务。

全面优化海关线上业务流程,优先推进海关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应上尽上、全程在线;融入全国“互联网+政府服务”体系,建设海关的一体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需求,提供海关特色服务。

(三)率先推进通关一体化改革。

将自贸试验区率先纳入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推进进程,结合自贸试验区特色,加速推进自贸试验区海关功能化改造。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内陆与沿海、沿边海关间协作,推广应用物流监控系统,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服务外贸转型升级,实现优进优出。

(四)建设国际先进水平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国际先进水平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并优先在自贸试验区试点推广。以“总对总”方式与各口岸和贸易管理部门系统对接,实现贸易许可、支付结算、资质登记等平台功能,逐步实现企业通过“单一窗口”一站式办理所有通关手续,优化监管执法流程,探索“一口对外、一次受理和统一反馈”的口岸管理模式,实现由“串联执法”转为“并联执法”,优化投资环境,进一步提高国际贸易便利化水平。

(五)推进海关税收征管方式改革。

推动税收征管申报要素的审查由集中在进出口通关环节向全过程转变,由逐票审查确定向抽查审核转变,实现税收征管作业的前推后移。支持企业自报、自缴税款。创新税收担保形式,从以货物为单元的逐票担保机制转变为以企业为单元的总担保机制。优化归类一致性协调解决机制,将自贸试验区企业数据优先纳入归类先例企业库,推动企业使用归类先例辅助查询系统。

(六)创新企业管理制度。

积极融入国家商事制度改革,推进自贸试验区企业注册登记“多证合一”,进一步优化海关“关企合作平台”,实现企业远程在线办理海关注册登记业务。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海关监管体制,优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经申请认证为海关AEO企业,促进企业享受海关监管便利措施。有效落实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和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措施。

(七)深化国际间海关合作。

以贸易安全与便利为重点,开展国际海关间通关便利化、AEO互认、能力建设、执法等合作,积极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间自由贸易园区海关监管合作。

二、实施保税监管改革,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

(八)改革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实施以企业为单元,以账册为主线,以企业物料编码(料号)或HS编码(项号)为基础,周转量控制,定期核销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和“风险研判、分类审核”作业模式。对管理规范、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企业,实施自主备案、自主核报的管理方式。取消异地加工贸易审核环节,企业可直接在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手续。探索建立总部式一体化保税监管模式和以研发设计为龙头的全产业链保税监管模式,促进加工贸易向产业链中高端延伸。

(九)改革加工贸易核销及单耗管理方式。

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自主确定合理核销周期,并自主选择采用单耗、耗料清单、工单等核算方式,自主选择在报核前申报单耗或实行单耗自核管理。简化核销手续,取消预报核环节。

(十)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整合优化。

支持符合条件地区新设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转型为综合保税区。推动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整合。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创新发展,加快实施选择性征收关税试点。

(十一)提高保税货物流转效率。

优化口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加工贸易企业之间的保税货物流转方式。企业可自行选择运输工具承运保税货物。

三、支持新型贸易发展,促进稳增长调结构

(十二)支持文化对外贸易发展。

探索文化产品保税监管新模式,促进文化艺术、数字出版、动漫游戏、艺术品交易等文化业务发展。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文化特色服务进出口产业。

(十三)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支持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主体、符合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物流服务企业集中代理纳税的机制。进一步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研究,制定更加符合新业态特点的企业认证标准,实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线下有机融合。

(十四)支持服务外包业务发展。

支持符合条件企业开展服务外包保税业务时,适用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保税监管模式,鼓励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促进软件研发、工业设计、信息管理等业务发展,提高服务外包产业国际竞争力。

(十五)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创新与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等生产性服务业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模式,支持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环境风险可控的境内外检测、维修业务,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十六)支持融资租赁业务发展。

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大型设备等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四、支持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绿色发展

(十七)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集聚发展。

支持国家光电子产业基地、国家生物产业基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进口税收政策,鼓励先进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扩大进口,支持将存储器基地项目打造成中国光谷光电子产业的核心引擎,探索适应企业生产经营规律的海关通关监管模式,支持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等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向自贸试验区集聚,促进中部地区和长江经济带产业升级和绿色发展。

(十八)支持有序承接先进产业。

对接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功能优势,支持承接符合环保等要求的先进产业、国内外知名企业生产基地等向自由贸易试验区转移。充分发挥湖北省科教和区位优势,积极承接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研发、管理咨询、工程设计等特色业务。

(十九)支持构建国际物流枢纽。

支持符合条件的铁路场站、机场、内河港口对外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设立汽车整车口岸。在符合国家免税业发展政策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申请设立口岸免税店。支持设立国际邮件互换局和交换站、快件监管中心。在条件具备时,支持开展航空快件国际中转集拼业务。

(二十)支持“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建设。

主动服务长江经济带建设,支持将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打造成通江达海、辐射中部、面向全国,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现代化航运中心,建设“智能口岸”、“智慧海关”的示范港。支持拓展江海直达航线和近洋航线,开展内外贸同船运输,提升运力资源综合效能。支持建设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中心,推进集装箱铁水、铁海、铁铁联运监管,提高水水、公水中转运输监管效能。

(二十一)支持海外寄售代销和特色农业发展。

鼓励开展国内商品海外寄售代销业务,支持企业建设出口产品“海外仓”,探索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模式。支持建设特色农产品交易平台,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开展深加工,扩大特色农产品出口,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特色农产品品牌。

(二十二)支持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

支持优势产能和装备制造对外合作,实现从产品输出向产业输出的提升,支持企业装备、技术、标准和服务走出国门,为货物和人员进出境提供通关便利。加强信息共享,充分利用海关统计数据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咨询和服务。

五、培育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贸易秩序公平公正


(二十三)依法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企业创新成果。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加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力度,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海关保护的协调,协同打击进出口领域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构建打击侵权假冒的社会共治格局,助推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努力构建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吸引更多国内外知识产权资源集聚。

(二十四)打防结合,有效防控风险。

依法开展风险防控,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严密查堵进出境违禁印刷品音像制品。认真研究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确保安全高效管住,打击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促进自贸试验区健康发展。

(二十五)加强法治建设,维护健康发展环境。

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开展制度创新,将成熟的创新制度固化为法律规范,以法治建设保障制度创新。加强规范、统一执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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