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银监办发〔2017〕98号《关于简化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印发简化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银监办发〔2017〕98号
两江银监分局,各大型银行重庆市分行、各股份制银行重庆分行、邮储银行重庆分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富民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重庆分行、各外资银行重庆分行、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南岸中银富登村镇银行:
现将《关于简化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关于简化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策要求,积极支持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银行业的发展,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62号)及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简化的准入事项适用于自贸区内中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分行以下(不含分行,不含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下同)分支机构。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若发现辖内机构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发生重大风险违规事件,重庆银监局可酌情暂停其享有的自贸区准入简化政策。
第三条 对于本实施细则所规范的报告制事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机构、高管的合规性、适格性以及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变更、终止机构应在不形成新的金融机构网点空白乡镇的前提下进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报告过程中存在瞒报、漏报等不合规、不审慎行为的,监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报告机构依法实施监管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条 在渝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自贸区内增设或升格银行分支机构,不受重庆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网点规划限制。
简化区内机构准入方式
第五条 在渝中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自贸区内新设、变更、终止分行以下分支机构,无需报经监管部门事先审批,实行事后报告制。其中,变更包括区内迁址(含自贸区内跨行政区划迁址)、更名、升格、降格。
第六条 自贸区内新设、变更、终止机构的上级管辖行(法人、市级机构或被授权机构)应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和本实施细则规定,于相关事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重庆银监局或所在地银监分局报送报告材料。监管部门就报告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后,在《银行机构报告类事项签收台账》上进行登记,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七条 中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法人(或市级)机构应参照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制定对新设、终止机构的自行评估验收制度办法,明确验收标准和要求,明晰分工和职责,确保新设机构实质符合监管规定和审慎性要求,确保终止机构的所有手续完备合规,并向重庆银监局或所在地银监分局提交以下报告材料:
1.新设机构
(1)设立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机构名称(中英文)、营业地址、业务范围、营运资金、经营方针和计划、主要负责人等;
(2)总行或总行授权机构同意设立机构的有效书面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3)营运资金到位证明;
(4)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5)符合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要求的证明文件;
(6)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授权书;
(7)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双录”工作相关情况;
(8)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基本情况、员工情况表(包括人员姓名、年龄、学历、所在部门及职务、工作年限、金融从业年限等);
(9)新设机构高管人员相关材料,仅涉及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机构负责人,其他机构负责人无须报送相关材料。报送材料同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10)自行评估验收制度办法(制度建立及修订时提交,后续无需重复报送)及其对新设机构实施自行评估验收的情况及证明材料,其中每项评估结果应由相关验收部门盖章或由该责任部门负责人签章。
2.区内迁址
(1)《银行市场准入事项报告表》,内容包括迁址原因、迁址后机构营业地址等;
(2)总行或总行授权机构同意机构迁址的有效书面文件;
(3)符合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要求的证明文件;
(4)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A4规格)。
3.机构更名
(1)更名报告,内容包括更名原因、变更后名称等;
(2)总行或总行授权机构同意其变更名称的有效书面文件;
(3)因行政区划变动的,需要提供行政区划变动文件;
(4)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A4规格)。
4.机构升格或降格
(1)升格报告或《银行市场准入事项报告表》(适用于降格),内容包括升格或降格原因,业务范围,升格和降格后机构名称及管辖行,主要负责人等;
(2)总行机构改革规划或总行授权机构同意升格或降格的批复文件;
(3)上级管辖行对升格或降格后机构的业务范围授权文件;
(4)机构升格或降格前后的组织结构图;升格机构还应提交员工情况表(包括人员姓名、年龄、学历、所在部门及职务、工作年限、金融从业年限等);
(5)升格机构高管人员相关材料,仅涉及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机构负责人,其他机构负责人无须报送相关材料。报送材料同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6)拨付营运资金原始凭证的复印件(适用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7)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A4规格)。
5.终止机构
(1)终止报告,内容包括终止原因,业务的移交、结清,人员安置,客户的引导疏散等情况;
(2)总行或总行授权机构同意机构终止的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3)内部审计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对拟终止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
(4)自行评估验收制度办法(制度建立及修订时提交,后续无需重复报送)及其对终止机构实施自行评估验收的情况及证明材料,其中每项评估结果应由相关验收部门盖章或由该责任部门负责人签章;
(5)负责后续事项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6)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其复印件(A4规格)。
第八条 重庆银监局或所在地银监分局自收到完整的报告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在银监会金融机构和业务市场准入管理系统、金融许可证管理系统中进行设立、变更及终止登记,向报告机构颁发、换发或回收金融许可证。领证人须到监管部门当面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出示单位介绍信和合法身份证件,确保妥善运输和保管。
简化区内高管准入方式
第九条 自贸区内中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分行以下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其任职资格无需报监管部门事先核准,免于参加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实行事后报告制。
第十条 拟任职机构的上级管辖行(法人、市级机构或被授权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在内部任命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重庆银监局或所在地银监分局报送报告材料。监管部门就报告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后,在《银行机构报告类事项签收台账》上进行登记,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对拟任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充分调查,并将调查过程和结果形成书面《任职资格审查承诺函》,同报告材料一并报送:
1.任职报告,内容包括任职人所任职务、职责、权限,以及该职务在本机构组织结构中的位置及汇报路线;
2.任免文件;
3.对任职人的授权书;
4.个人的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外籍人士为护照)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材料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最高学位证明的复印件(非国民教育系列的,须提交入学通知书或毕业生登记表)。如涉及国外(包括港澳台)学位(学历)的,需提交经中国教育部相关部门学历认证的证明材料;
5.个人承诺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个人有否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说明,并就诚信和公正履职进行承诺;
6.如为外籍拟任人,应提供拟任人签署的保密协议;
7.拟任人曾担任金融机构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提交最近职务的离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或者原任职机构出具的履职评价;
8.由报告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签发的《任职资格审查承诺函》。
第十二条 现任银行业高管人员在自贸区内或者由自贸区外向区内同质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银行机构在其任职后5个工作日内向重庆银监局或所在地银监分局报告,仅提交以下资料:一是《银行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登记表》;二是任免文件;三是任职资格的行政许可文件复印件。现任自贸区内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未连续满一年的,由区内调整到区外任职,在区外担任高管人员前应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获得监管部门任职资格核准。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重庆银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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