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银监办发〔2017〕159号《关于试行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务创新监管互动机制的通知》
关于试行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务创新监管互动机制的通知
渝银监办发〔2017〕159号
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重庆(市)分行、各大型银行重庆市分行、各股份制银行重庆分行、邮储银行重庆分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富民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重庆分行、各外资银行重庆分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各信托公司、各金融租赁公司、各财务公司、长安汽车金融公司、马上消费金融公司、各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南岸中银富登村镇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7〕19号),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将重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银行业改革创新平台,决定在重庆自贸试验区试行银行业务创新监管互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要符合五个原则:一是符合国家金融改革开放政策导向;二是有利于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三是不得以监管套利为目的;四是不得以放松风险管理为代价;五是不得侵犯投资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满足“五个原则”的条件下,积极探索业务创新,通过“个案”方式先行先试。监管部门将加大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沟通互动和政策辅导,实现从事前到事中事后的自贸试验区银行业务创新全过程双向互动,通过改进监管方式,激发市场活力,引导创新行为符合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及法规精神。
二、监管互动机制的适用范围
银行业金融机构拟通过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试验平台(包括自贸试验区内法人机构、市级机构或其指定分支机构)进行先行先试的各类非行政许可类新产品(业务),适用于本机制。包括三个领域:一是现有准入监管法规未覆盖的领域;二是现有准入监管法规虽覆盖但规定不清晰的领域;三是符合实体经济需要和金融政策导向但尚无操作细则的领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监管互动机制,申报相关创新业务,经过我局监管评估后,可有条件地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
三、落实主体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业务创新的市场主体,对创新业务风险承担责任,确保试点风险可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自贸试验区银行业务创新要满足四项基础条件,即:合适的人员、完善的系统、相应的内控制度和有效的授权,并做好产品研发、风险管理和消费者保护三项自评估,对试点项目的风险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自证。
四、监管互动机制的操作流程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业务创新开展前,要填报《自贸试验区银行业务创新监管互动机制申报表》(见附件),本行(公司)法律合规部门要对拟申报试点的业务创新是否属于监管互动机制的适用范围、是否存在监管套利以及业务创新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在此基础上,连同产品研发、风险管理和消费者保护的自评估报告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我局对口机构监管处室。我局自贸试验区业务创新风险评估委员会进行评估,相关机构监管处室向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反馈评估结果。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局无异议的情况下即可启动该业务创新。
新业务首单落地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对口机构监管处报送涵盖新业务关键要素的报告(涉及理财产品等有明确报告时限要求的业务仍按原要求执行),之后连续12个月的每月10日前报送一次新业务开展情况。报告至少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业务开展情况与预期是否一致;
(2)主要风险及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3)是否存在监管套利或侵犯消费者利益的情况。
对于通过后评价或其他渠道发现创新业务与预期严重不符,如因后续管控不利、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导致业务创新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可能被用于监管套利或导致侵犯消费者利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或暂停该项业务,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我局将依法采取责令暂停该业务试点等相关监管措施。
对于适用于监管互动机制却没有通过该机制开展的业务创新,本行(公司)法律合规部门要及时提示合规风险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推动纳入监管互动机制。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创新试点,积极争取总行(部)对自贸试验区业务创新的支持和授权,以重庆自贸试验区为平台,加快探索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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