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银监局关于印发《关于简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银行业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1-14 06:09:18

深圳银监局关于印发《关于简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银行业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简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银行业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银监局

2017年8月3日



 


关于简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银行业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62号)及有关银行业监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总体目标是:深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加快银行业监管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监管模式创新;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和国际化、法治化要求,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进一步明晰银行业自身管理职责。

第三条  深圳银监局依照本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简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以下简称区内)相关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对银行业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对于本实施细则所规范的报告制事项,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报告所涉机构、高管的合规性、适格性。

监管部门在持续监管中,一旦发现机构在报告事项处理过程中存在瞒报、漏报等不合规、不审慎行为,将对报告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停止增设分支机构、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等监管强制措施。
 


第二章  简化区内机构准入方式



第五条  中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区内新设、变更、终止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分支机构(含专营机构分支机构)的,无需报经深圳银监局事先审批,实行事后报告制。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银行在区内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  本章所称事后报告的情形,包括新设、变更、终止。其中,变更情形包括区内迁址、更名、升格、降格。

第七条  新设、变更、终止区内分支机构的上级管辖行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向深圳银监局报送报告材料。

第八条  银行应根据中外资银行新设、变更、终止分支机构的行政许可或报告要求,制定自行评估、验收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标准和要求,明晰分工和职责,确保新设或变更后的分支机构实质符合监管规定和审慎性要求,终止分支机构的所有手续完备合规,并向深圳银监局提交以下报告材料:

(一)新设机构

1.设立报告。内容包括已拨付给新设机构的营运资金、新设机构的营业地址、新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2.总行或上级管辖行同意新设机构的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3.营运资金验资报告;

4.公安、消防验收证明;

5.内部管理制度清单;

6.自行评估验收管理制度(制度建立及修订时提交即可,无需重复报送,下同)及其实施自行评估验收的证明材料,其中每项评估结果应由相关验收部门盖章,并由该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章;

7.可行性研究报告;

8.组织架构图(明确实际到岗人员);

9.新设机构高管人员相关材料,同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二)区内迁址

1.区内迁址报告。内容包括迁址原因、迁址后机构的营业地址等;

2.公安、消防验收证明;

3.自行评估验收管理制度及其实施自行评估验收的证明材料,其中每项评估结果应由相关验收部门盖章,并由该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章;

4.原金融许可证及其复印件(A4规格)。

(三)机构更名

1.更名报告。内容包括更名原因及已工商查名结果等;

2.自行评估验收管理制度及其实施自行评估验收的证明材料(不涉及营业场所变更的机构更名可不提供),其中每项评估结果应由相关验收部门盖章,并由该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章;

3.原金融许可证及其复印件(A4规格)。

(四)机构升格或降格

1.升格或降格报告。内容包括升格或降格原因等;

2.总行机构改革规划或上级管辖行同意升格或降格的批复文件;

3.上级管辖行对升格或降格后机构的业务范围授权文件;

4.机构升格或降格前后的组织结构图(明确实际到岗人员);

5.原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五)终止机构

1.终止报告。内容包括终止原因等;

2.总行或上级管辖行同意机构终止的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3.内部审计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对拟终止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适用);

4.终止机构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人员安置的计划和负责后续事项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5.原金融许可证及其复印件(A4规格)。

第九条  深圳银监局自收到银行报送的完整的报告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在银监会金融机构及市场业务准入管理系统和金融许可证管理系统中进行设立、变更及终止登记,向报告机构颁发、换发或回收《金融许可证》。深圳银监局仅就报告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章  简化区内高管准入方式



第十条  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所列的机构(支行仅指管理型支行)担任主要负责人,以及虽未担任主要负责人职务,但实际履行其职责的人员,无需报经深圳银监局事先审批,免于参加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实行事后报告制。

第十一条  高管人员任职的区内分支机构的上级管辖行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向深圳银监局报送报告材料。

第十二条  银行应根据中外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政许可要求,明确选任资格条件,明晰选任流程和职责,自行审查、核查并确认区内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实质符合监管规定的各项要求,且具备落实本行区内业务发展战略所需要的专业治理能力和实践经验,并向深圳银监局提交以下报告材料:

(一)任职报告。内容包括任职人所任职务、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本机构组织结构中的位置及汇报路线;

(二)对任职人的授权书;

(三)任职人的简历、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复印件(应由授权签字人签字);

(四)由任职人签署的无不良记录陈述书以及任职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

(五)任职人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当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或符合条件的年度审计报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离职评价、履职评价);

(六)任职人在银行、银行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中担任、兼任其他职务的情况说明;

(七)由报告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签发的任职资格审查承诺函。

第十三条  银行应在内部任命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深圳银监局提交完整的报告材料。深圳银监局仅就报告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章  简化区内外机构迁址、高管调任准入方式



第十四条  对银行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且不涉及机构更名的,以“只进不出”的单向开放为原则,即区外分支机构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要求,直接搬迁进入区内,实行报告制;按照报告制设立的区内分支机构搬迁至区外的,应按照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区外或区内现任银行业高管人员向区内同质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平级调动职务(平级兼任)或改任(兼任)较低职务的任职资格审查,改为事后报告制。

区外或区内现任银行业高管人员向区内非同质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平级调动职务(平级兼任)或改任(兼任)较低职务的任职资格审查,无须进行任职资格考试,仅需向原任职资格审查部门征求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深圳银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简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内相关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29611.html

本文关键词: 深圳银监局, 简化, 广东, 自由贸易试验区, 深圳, 前海蛇口片区, 银行业, 机构, 高管, 准入, 方式, 实施细则, 通知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