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银监发〔2017〕86号《浙江银行业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指导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01-14 06:11:45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银行业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银监发〔2017〕86号






机关各处室、各银监分局、各直辖监管办,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浙江分公司,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各辖外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浙江网商银行、温州民商银行,省农信联社,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杭州辖内各非银行金融机构,省银行业协会:

现将《浙江银行业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已在自贸区开展业务(或有意开展自贸区业务)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工作方案措施,并于2017年5月22日(星期一)前将牵头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名单通过城域网邮件系统报送至我局“政策法规处”邮箱,于2017年6月10日前将工作方案正式行文上报我局。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

2017年5月16日



 


浙江银行业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好地支持和服务自贸区发展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6号)以及银监会关于自贸区银行业监管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浙江银行业支持自贸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自贸区发展战略

(一)充分认识自贸区建设的重大战略意义。自贸区建设事关浙江发展全局和国家战略布局,是浙江改革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提升我国资源配置全球竞争力的重大举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积极行动,将支持自贸区发展与对接“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重大战略,以及推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等措施紧密结合起来。

(二)将支持自贸区建设与自身发展战略有机结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找准自身定位,发挥各自优势,科学制定自贸区业务发展规划和经营策略,培育自贸区业务发展的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有力支持舟山群岛新区和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建设,服务浙江经济发展大局、全局,实现支持自贸区发展和自身转型升级良性互动。

(三)突出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金融要素保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紧紧围绕自贸区战略定位,积极支持以油品全产业链为核心的大宗商品投资便利化和贸易自由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全力支持油品存储、中转、加工、交易和补给等油品全产业链功能布局。围绕油品、矿石和航空等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有效满足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国际油品储运基地、国际石化基地、国际油品交易中心、国际矿石中转基地以及舟山航空产业园等重点项目和工程建设资金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积极创新融资渠道为自贸区重点领域和项目建设提供长期、稳定、可持续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浙江民营经济发达、民间投资活跃的特点,提供有效金融服务激活民间投资活力,引导民间资金投身自贸区建设。

二、全面优化提升自贸区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全面简化市场准入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自贸区银行业简政放权工作,简化市场准入程序。勇于担当、先行先试,将自贸区银行业监管工作建设成“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先行区、示范区。自贸区市场准入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五)积极培育和发展自贸区机构体系。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新设分支机构、专营机构、专业子公司等方式进入自贸区经营。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自贸区设立特色业务总部、分部,有效利用总行平台和资源支持自贸区建设。鼓励集聚和发展各类功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形成多层次、专业化的自贸区金融服务组织体系。

(六)有效扩大银行业对内对外开放。推动自贸区银行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机构扩大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浙江省内纯民营企业在区内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参股与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区内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在舟山市设立子行、分行、专营机构和中外合资银行。

(七)加快发展配套金融产品和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围绕油品产业链、航运仓储、跨境贸易和跨境投融资等方面加快研究开发,探索全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形成差异化金融产品体系。要以最大限度满足客户区内外联动、境内外联动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为导向,积极探索、先行先试,有效支持自贸区实体经济发展。

(八)鼓励和支持自贸区业务创新。鼓励和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持续提升对自贸区客户需求研判能力的基础上,按照“三个有利于”标准有针对性地开展金融创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给予自贸区内机构、区外舟山境内其他机构更多业务自主权,提高自贸区业务办理效率,并为自贸区业务的探索与创新发展预留足够的空间。

三、有效防控自贸区金融业务风险

(九)加强自贸区业务风险管理。经营自贸区业务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守中国银监会现行各项审慎监管要求。对于自贸区业务项下的新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事前风险评估机制,并建立自贸区业务和产品管理目录。对于自贸区业务中可能更为突出的风险管理领域,如市场风险、交易对手风险、国别风险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持续开展风险评估,并确保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安排与自贸区业务发展状况持续相符。评估中如发现重大业务风险,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监管部门。

(十)优化自贸区业务创新监管方式。对于自贸区银行业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的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未覆盖或规定不清晰的、为支持浙江自贸区发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先行先试的,根据《浙江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后评估工作规则》组织落实监管后评估工作。探索自贸区业务自主创新、先行先试监管配套机制,前瞻防范自贸区创新业务风险。

(十一)构建自贸区业务审慎监管体系。研究制定并不断完善自贸区审慎监管制度,构建完善的自贸区审慎监管体系。探索建立符合浙江自贸区特色的监测报表体系,做好监测分析,前瞻预判风险隐患,为支持自贸区建设的相关制度安排提供重要依据。相关审慎监管制度及自贸区监测报表体系另行制定。

四、加强组织保障和配套支持

(十二)建立自贸区金融监管专项工作机制。成立浙江银监局自贸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浙江银监局局长担任组长、浙江银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办公室、各监管处室及舟山银监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负责研究决定自贸区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方面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联合工作办公室,由政策法规处和舟山银监分局主要负责人共同担任主任,负责日常工作。设立市场准入、监管政策、审慎监管等若干专项工作小组,加强专题专项研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

(十三)强化自贸区金融机构主体作用。在自贸区开展业务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明确牵头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支持自贸区发展的具体工作方案,要加大对自贸区分支机构的指导和支持力度,科学设定专项业务权限、给予资源倾斜,积极培育自贸区特色金融服务。舟山本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应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舟山银监分局督促实施。

(十四)加强自贸区金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自贸区业务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要紧紧围绕自贸区业务发展需求,重点培养和引进大宗商品贸易融资、跨境投融资、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方面专业人才,为自贸区业务创新发展提供充足人才保障。要综合运用薪酬待遇、职务晋升、生活保障等方面政策措施,提升自贸区分支机构吸引力,解决专业人才后顾之忧,确保“引得进”、“留得住”。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多渠道整合人力资源,组建自贸区业务专业团队,提升自贸区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

(十五)及时总结推广自贸区金融好的经验做法。各级监管部门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总结自贸区业务发展经验成效、典型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措施。要加强与主流媒体的合作,积极宣传自贸区监管政策,大力宣传重大改革创新举措,营造良好外部环境。要积极搭建平台,加强业务交流和共享,共同提升自贸区业务发展水平。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29612.html

本文关键词: 浙银监发, 浙江, 银行业, 浙江, 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 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