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银监通〔2015〕14号《上海银监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银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1-14 06:41:16

上海银监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银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银监通〔2015〕14号





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国务院同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的批复精神及印发的相关方案,并经中国银监会同意,现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扩展区域银行业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自贸区扩展区域的银行业监管事项,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0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离岸银行业务准入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银监办函〔2013〕99号)、《关于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相关制度安排的通知》(沪银监通〔2014〕16号)执行。

二、根据扩区后的自贸区银行业务监管需要,对原上海自贸区银行业特色监测报表体系做出调整,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关于修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测报表制度>的通知》(详见附件)执行。

三、已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总行可授权其位于上海自贸区的分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监管要求按照《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中资银行自贸区分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准入工作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14〕7号)执行,其他银行的离岸业务按照相关行政许可规定执行。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清醒认识扩区后的新形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抓住机遇,加快创新发展。要加强区内外机构间、区内不同分行间的管理协同,实现差异发展、有序经营。同时,进一步向总部争取支持,强化对区内机构的创新引领功能定位和自主创新授权,争取更多的总行级功能平台和业务创新试点落户上海自贸区。监管部门将搭建自贸区金融创新的监管试验平台,为区内机构率先创新转型创造条件。

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做好自贸区的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防范工作,严守风险底线。认真执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务风险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适时组织开展相关内审,确保自贸区业务开展与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监管部门将始终坚持审慎的风险监管理念,参照国际先进经验,改进和加强对自贸区银行业经营风险的监测,加大对重大风险事件和行为的纠正与处罚。

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报告上述事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情况与问题。

特此通知。




 

上海银监局

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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