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银监办通〔2016〕2号《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银行网点内电子银行机具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1-14 07:02:15

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银行网点内电子银行机具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





沪银监办通〔2016〕2号






在沪各中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大型银行、邮储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村镇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分行:

随着电子银行业务的快速发展,银行在网点传统自助银行区域以外,布设了跨行POS机、网银体验区、网银IPAD、手机银行机具、远程视频柜员机(VTM)等新型电子银行机具,给客户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同时,存在管理盲区和监管套利行为,易引发新的风险。为有效管理银行网点操作风险,保障电子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57号)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97号),现就加强银行网点内电子银行机具及相关业务管理重申以下监管要求:

一、健全内控制度。
各银行应就网点内电子银行机具及相关业务的管理,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确保内控制度全覆盖。

二、统一区域布局。各银行网点内电子银行机具放置区域与布局应相对统一,其使用应置于录像监控范围内。银行理财经理应在配备录音、录像的场所推介个人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应执行《上海银监局关于修订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沪银监通〔2015〕25号)【全文废止】有关录音录像的规范要求。经推介后,客户可自主决定前往人工柜台或电子银行机具办理,若银行员工陪同进行操作,则也应执行双录要求。

三、明确服务底线。电子银行业务应是客户独立、自主的业务行为,各银行应制定服务行为规范,明确服务底线,严令禁止银行员工代客操作,以免混淆电子银行业务的责任边界,确保客户独立自主按照真实意愿办理业务。

四、禁止规避监管。各银行应加强银行网点、业务及员工行为管理,全面贯彻落实银行业案件防控和操作风险管理的监管要求。监管部门实施的暂停业务等审慎监管强制措施,不仅适用于银行网点内所有区域,而且也适用于网点内各类电子银行机具。各银行不得存在管控盲区,不得发生规避监管行为。

五、强化风控措施。各银行应根据本行网点内电子银行机具经营管理状况,评估风险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在网点内的电子银行机具上增加大额交易风险提示环节;对本行网点内跨行POS机大额交易设置登记和检查制度;对电子银行大额可疑交易采取电话录音回访,向客户提示风险;对理财经理在系统中开通转账业务等高风险操作权限进行严格控制等。

六、加强检查问责。各银行应对网点电子机具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检查和问责,确保各项管理制度、操作流程、行为规范、服务底线和风险管理措施落到实处,使规范管理成为常态。

银行网点内电子银行机具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及管控情况将纳入我局对各银行网点操作风险的管理评估。后续监管中,我局将进行监管检查。如发现银行网点内电子银行机具管理不当而引发重大风险或存在规避监管行为的,将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上海银监局办公室

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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