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银监办通〔2016〕21号《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自贸区中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相关报告事项的通知》
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自贸区中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相关报告事项的通知
沪银监办通〔2016〕21号
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银监会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以及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改革精神,加快推进上海自贸区和国际金融中心的联动建设,我局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0号)和《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银发〔2015〕339号)的有关精神,以负面清单管理理念为指导,对截至2015年末的各类市场准入相关报告类事项进行系统梳理,并在审慎监管原则的基础上,从机构、业务、高管三个维度调整、优化报告类事项:一是统一中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类事项;二是就报告内容、报告时限等不明晰的报告类事项,明确和统一报告要求;三是将部分预期单体风险较为可控、系统性风险隐患较小的报告类事项,由事前报告调整为事后报告。同时,保留部分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特有的报告事项。以此进一步提高自贸区银行业机构报告类事项监管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改善自贸区外资银行国民待遇,优化自贸区银行业监管环境,促进自贸区银行业机构进一步强化主体意识。
现将我局梳理形成的《上海自贸区银行业市场准入相关报告类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印发你们,请自贸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按照《清单》内容执行相关事项的报告要求,自贸区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各机构应针对《清单》的执行情况建立有效跟踪评价机制,强化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落实,不断完善和加强对市场准入相关报告类事项的管理。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重要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上 海自 贸区银 行业市场准 入相关报 告事项清 单
上海银监局办公室
201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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