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汇发〔2015〕145号《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浏览量:          时间:2018-01-14 08:01:27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汇发〔2015〕145号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3〕38号)、《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银发〔2015〕339号)等文件要求,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试点以下外汇管理政策:

一、区内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外汇局综合考虑资产负债币种、期限等匹配情况以及外债和货币政策调控需要,合理调控境外融资规模和投向,优化境外融资结构,防范境外融资风险。允许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

二、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并加大外汇收支风险较大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三、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和结算中心。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四、支持银行发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业务,注册在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头寸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五、加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外汇试点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不得使用虚假合同等凭证或构造交易办理业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机制,严格履行数据及异常可疑信息报送义务。外汇局加强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完善预警指标,探索主体监管,实施分类管理,依法处罚违规行为;必要时调整试点政策,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下一步,外汇局将及时总结试验区试点政策实施效果,积极研究促进投融资汇兑便利化等政策措施,支持试验区实体经济发展,更好地服务于试验区国家战略。




附件:【点击下载

1.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2.融资租赁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2015年12月17日

 

 

上海汇发〔2015〕145号《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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