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银监发〔2014〕34号《吉林银监局关于加强代销业务管理的通知》
吉林银监局关于加强代销业务管理的通知
吉银监发〔2014〕34号
各银监分局,辖内各银行业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辖内银行业机构代理销售活动,促进代销业务健康发展,防范相关业务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代销业务是指银行业机构通过本行渠道代理销售非本行产品的业务活动。银行业机构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界定代销行为。
二、加强代销业务内部管理机制建设。银行业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代销业务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完善的代销业务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和相关财务核算办法;建立健全代销产品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类产品均通过系统进行销售和管理。
三、加强合作机构和代销产品的准入、退出管理。银行业机构应建立明确的合作机构准入与退出制度,应对合作机构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和合规经营情况等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及结论,对于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合作机构,实行严格的退出、禁入制度。
四、规范代销产品宣传材料和销售合同管理。银行业机构应由总行或分行统一管理代销产品的宣传材料,代销产品宣传材料必须明确合作机构的名称和徽标字样,不得出现银行业机构名称和徽标,营业网点、销售人员不得私自印制代销产品宣传材料;未签署的销售合同等文件应作为重要凭证妥善保管和使用。
五、加强客户风险适合度评估。银行业机构代理销售产品应严格执行客户风险适合度评估制度并定期更新,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客户只能购买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产品。
六、充分履行对客户的告知义务和风险提示。银行业机构在代理销售产品时,应引导客户充分认识代销产品,真实、准确、全面地向客户披露代销产品风险特征,明确向客户告知银行的代理人地位及银行与被代理机构间的法律关系和责任分担,区分银行自营与代销产品。应当在代销过程中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向客户提供监管机构要求的全部文件,并引导客户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及其他必要信息。
七、加强营业网点管理。银行业机构代销产品应与办理存款业务在网点的不同区域,对高风险产品设专区销售。应严格执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禁止非本行工作人员进入营业网点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高风险产品的风险程度相当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4级(含)以上,包括但不限于代销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代销高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代销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销信托产品。
八、加大对销售过程的记录和销售行为的监控力度。银行业机构所有销售代理产品柜台均应配备录音录像系统,实现销售过程录音录像同步监控,记录销售人员对代销产品及风险的告知和提示过程,以及客户对相关提示确认的过程,并保证录音和录像效果清晰。销售录音录像应保存至产品到期兑付后一定期间,该期间不少于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银行自有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记录和销售行为监控应参照执行。
九、加强销售人员资质管理和相关业务培训。银行业机构应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销售人员资质管理制度,销售人员应执证挂牌上岗,无证人员不得销售产品。应建立持续性的培训、监督和考核机制,重视销售人员的法规和业务培训工作,使管理人员特别是一线员工及时熟悉并认真掌握与业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代销产品情况,提高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十、建立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银行业机构应建立合理的业绩考核机制,不得对销售人员采用以销售业绩作为单一考核和奖励指标的考核方法,避免由不合理的激励机制导致的销售人员误导销售、私售等行为。应当对销售人员在代销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并将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十一、加强自营业务和代销业务的风险隔离。银行业机构应严格隔离代销业务和自营业务,避免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代销资金与自营资金应相互独立,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代销资金,应确保代销资金清算交收的透明性和安全性。
十二、加强代销业务服务费和收入管理。银行业机构在确定代理销售服务费率时,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故意降低服务费率水平,扰乱市场秩序。代销业务收入必须如实入账,不得账外经营,若有收取或索要代销协议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应依法严厉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建立有效的客户投诉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银行业机构应建立全面、快捷和有效的代销业务客户投诉处理体系,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应与合作机构共同建立应急处理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重大客户投诉事件及敏感事件,形成一套有效的沟通和处理方法及程序,确保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请各银监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法人银行业机构。
吉林银监局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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