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监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个人代销业务管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1-14 09:28:25

上海银监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个人代销业务管理的通知







在沪各中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大型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信用卡中心)、村镇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分行:

为加大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管理力度,提高管理精细化,促进员工操守与行为规范,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24号)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6〕25号,以下简称“银监会25号文”),我局修订了《上海银监局关于修订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沪银监通〔2015〕25号),并通知如下。

根据银监会办法,代销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委托,在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向客户推介、销售由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以下简称“代销产品”)的代理业务活动。

本通知所规范代销业务是针对个人客户的代销业务。商业银行通过电子渠道代销产品,应遵守代销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做到风险匹配和销售透明。

本通知适用于银行自有理财产品销售的条款,各商业银行应遵照执行。

一、代销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商业银行在开展代销业务过程中,应遵循全面管理、风险匹配、系统控制、内控监督、销售透明、风险隔离及资质管理七项原则,并加强流程、信息披露、网点、人员等核心环节的管理。

(一)商业银行应遵循全面管理原则,高度重视代销业务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做实全流程管理和销售前、中、后端控制,建立包括对合作机构和代销产品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信息披露规范、销售行为控制、投诉处理等在内的全面管理体系。

(二)商业银行应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对客户负责,对合作机构、代销产品及客户本身的适合度进行充分了解,确保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三)商业银行应遵循系统控制原则,代销产品原则上应当通过代销业务管理系统进行销售,完善本行代销业务系统,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做到销售过程“机控到位”。

(四)商业银行应遵循内控监督原则,配备专业团队充分认识所代理产品的风险特征,制定实施代销质量内部调查和监督制度,建立风险、合规、内审等多条线监督机制,将营业网点、电子渠道等所有销售渠道和销售人员纳入监督。

(五)商业银行应遵循销售透明原则,引导客户充分认识代销产品,真实、准确、全面地向客户披露代销产品风险特征、所属机构、银行与合作机构间的法律关系和责任分担等,取得客户对投资意愿的确认。

(六)商业银行应遵循风险隔离原则,在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建立风险隔离制度,确保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在账户、资金和会计核算等方面严格分离。

(七)商业银行应遵循资质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销售人员资质管理制度,建立持续性的培训、监督和考核机制,强化员工和管理层的责任联动,确保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

二、加强流程管理

(八)在沪总行及总行级专营机构要明确专门部门加强全国分支机构和渠道的代销业务管理,从战略、业务选择、绩效考核到员工行为规范等方面,全方位地加强代销业务的机制建设。在沪分行要明确专门部门对涉及代销业务的所有渠道和销售人员进行良好管理。

(九)商业银行应对合作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等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划分相关风险的责任承担和转移方式。

(十)商业银行总行或分行应当对拟代销产品开展尽职调查,不得仅以合作机构的产品审批资料作为产品审批依据,在代销具体产品前,要求合作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风险收益测算情况及合格客户标准等,在此基础上了解和分析产品的主要风险点,并对产品的风险收益等相关数据进行必要的验证。

对于未作尽职调查、调查不审慎或未充分了解产品即进行销售的,我局将予以问责。

(十一)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客户风险适合度评估制度并定期更新。代销具体产品时,商业银行应按规定向符合该产品准入标准的客户销售。

(十二)商业银行应对有推介期、推广期等募集期且非交易型的高风险产品,要求合作机构设置让客户考虑是否适合做出投资的犹豫期,犹豫期内允许客户根据约定解除相关合同。高风险产品的风险程度相当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5号)规定的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4级(含)以上。

(十三)所有代销产品的销售过程均应在银行业务系统上操作和管理,并设立关联账户预警系统,将销售资金划付与系统联控,对客户大额异常资金转账实施监控,落实专人专岗,及时排查分析触发预警条件的账户。对于系统功能暂不支持、系统故障等确需手工出单的情况,要做好销售台账登记,并定期统计手工出单情况,切实防控操作风险。

(十四)各银行应严格执行银监会25号文及《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银行网点内电子银行机具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16〕2号)中关于销售录音录像的相关规定,强化对销售行为的监督。录音录像资料应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所有代销产品的录音录像资料至少应保留到产品到期兑付后6个月,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银行自有理财产品适用本条款。具体销售录音录像合规标准见附件。

在销售纠纷处理中,如银行不能提供按监管规定应该提供的录音录像资料,我局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十五)商业银行应实现代销业务营销和实际资金划付的岗位分离和程序分离。

(十六)商业银行应通过独立团队或独立第三方对本行代销行为(应包括产品信息披露、产品风险揭示、客户适合度评估等内容)抽样对客户回访,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补救。聘请独立第三方的,应在合同中要求第三方承诺配合接受监管部门对回访工作的检查。

(十七)商业银行应加强代销业务收入管理,代销业务收入必须如实入账,不得账外经营。若有查实从业人员或网点团队私收回扣,不仅需按违规处理,还应视作违纪,追究相关责任,并按照规定录入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系统,对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未签署的销售合同等文件应作为重要凭证妥善予以保管和使用。

(十九)内审部门要定期对授权较大的基层行重点检查与监督。

三、加强信息披露

(二十)商业银行应在营业网点建立个人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代销产品的基本信息,并告知客户可通过该平台查询、核实产品信息,使客户知晓产品来源的合规性。凡未在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在营业网点销售。银行自有理财产品适用本条款。

(二十一)商业银行应针对自有产品与代销产品,高风险产品与一般产品,以醒目的方式进行提示,以便客户知悉其产品分类和风险水平。

(二十二)商业银行应由总行或分行统一管理代销产品的宣传材料,并在销售前如实向客户提供。营业网点、销售人员不得私自印制代销产品宣传材料。

(二十三)对于有销售起点金额要求的产品,商业银行应在销售前主动告知客户,严禁为达到起点要求以多人共同出资但仅以单人名义购买的行为,并以醒目的方式提示客户确认购买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二十四)在网点销售的代销产品应现场与客户当面办理,并在客户缴付资金时,出具业务办理凭证由客户确认。

(二十五)商业银行应在产品销售后,要求合作机构提供关于产品运行情况的报告并由其向客户披露。对于发现存在兑付风险的产品,商业银行应及时提示客户,并督促合作机构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四、加强网点管理

(二十六)商业银行通过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应当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在专门区域销售,销售专区应当具有明显标识。其中,代销高风险产品的,应在销售区域内设专区进行,并作专门标识。银行自有理财产品适用本条款。

(二十七)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禁止非本行工作人员进入营业网点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

(二十八)商业银行应建立针对员工参与民间融资、违规销售、私售产品等行为的投诉举报专线,并在网点显著位置长期向客户公布。

五、加强人员管理

(二十九)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应执证挂牌上岗,无证人员不得销售产品,在销售具体产品前应接受有关产品的相应培训,未接受培训或未达到培训要求的销售人员不得销售该产品。

销售人员离职的,应在其与银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1个工作日内,在其营业网点发布离职告知书,公示期不少于90天。

(三十)商业银行应将营运操作、合规风险管理知识作为基层支行负责人任职的必要条件,对短期内多次跨不同银行变动工作的支行负责人、销售人员要加强资格审查。

(三十一)商业银行应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录用新员工前应认真审核其相关从业经历。

(三十二)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员工私售以及从合作机构及其利益相关方收受代理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员工应书面承诺不参与私售及私自从合作机构及其利益相关方收受代理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

(三十三)对于销售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无论其是否已被开除或因各种原因离职),商业银行要上追两级管理人员管理责任(直接主管和上一级分管负责人)。

上海辖内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于未建立相应机制或实际执行不到位的商业银行,一经查实,我局将依法对其采取监管措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管理的通知》(沪银监发〔2013〕140号)、《上海银监局关于修订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沪银监通〔2015〕2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销 售录 音录 像合规 标 准




 

上海银监局

201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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