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银监发〔2015〕57号《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关于简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试行)〉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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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关于简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试行)〉的补充通知》
厦银监发〔2015〕57号
市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外资银行、外资银行代表处,邮储银行厦门分行,厦门农村商业银行,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厦门海翼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经研究,现将《关于简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试行)》(厦银监发〔2015〕50号)第十条中“按照报告制设立的片区内分支机构不得搬迁至片区外”修订为“按照报告制设立的片区内分支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搬迁至片区外”,其余内容不变。
特此通知。
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
201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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