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发〔2017〕2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若干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若干意见
津政发〔2017〕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精神,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带动战略,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增强配置全球资源和要素的能力,加强招商引资载体平台建设,打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挥综合优势,全面扩大对外开放
(一)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以开放发展理念为指导,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放宽服务业、制造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继续推动实施世界500强和海外“隐形冠军”企业招商引资行动计划。支持外资深入参与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产业转型升级和海外人才在津创业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扩大服务业开放领域。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本外币跨境结算服务,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落实财政部关于大力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政策。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支持外国企业和教育机构在天津合作开办经营性和公益性职业培训机构或培训项目。鼓励外商投资工业设计和创意、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支持外资参与道路运输和水运等行业发展,禁止设置行业壁垒。争取国家支持,将天津作为外资参与增值电信业务试点。(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金融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市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扩大制造业开放领域。取消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燃料乙醇生产、油脂加工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石油、天然气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外资参与制造业优化升级。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战略和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措施,鼓励外商投资智能制造、高端制造、绿色制造等现代制造业,发展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汽车与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与健康、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现代石化、现代冶金等高端产业链和集群。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认定成为市级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并同等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对入驻创新创业基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新创办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内外资企业同等待遇。(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外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支持政策同等适用外资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鼓励国外资本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在轨道交通、市政公用、保障性住房等重点领域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支持外资参与小城镇污水和再生水处理、煤改燃和煤改电等设施建设。鼓励金融机构为外资参与的特许经营项目提供财务顾问、银团贷款等金融服务,鼓励特许经营项目公司进行结构化融资、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和资产支持票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金融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帮助符合申报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获批设站后同等享受我市国际化培养计划、择优资助计划等博士后培养资助政策。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承担国家级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符合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在津内资企业享受同等申报权利。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优惠政策。(市商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津创业发展。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与在津内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落实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在华永久居留的政策,扩大长期居留证件签发范围,允许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迁配偶、子女在津居留期限内申请享受多次往返签证及相关政策。推动完善环首都七省区市出入境口岸签证协作机制,落实台胞免签政策。(市科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口岸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服务水平,营造优良营商环境
(八)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吸引外资政策,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原则上应公开征求意见。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确保政策法规执行的一致性,不得擅自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确需境外投资者提供信息外,要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促进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标准化工作。进一步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高标准制修订的透明度和开放度,扩大外资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的范围和程度。推进标准制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强化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信息共享和社会监督。(市市场监管委牵头)
(十)促进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平等自由地参与政府采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于采购人以不合理条件对外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市财政局牵头)
(十一)严格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依法依规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完善保护机制,健全执法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援助和仲裁调解工作,优化知识产权服务,严厉打击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加强与境外机构在知识产权领域合作,共同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市知识产权局、市出版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融资,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拓展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结构。充分发挥海河产业基金引导作用,支持在津重大外资项目融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宏观审慎原则,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深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落实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创新口岸管理模式,加强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港口、机场等单位合作,提高通关服务效率。提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通关、贸易、航运、物流等服务功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实施便利化通关措施,实施“一站式作业”改革,对进出口集装箱货物实施“联合查验、一次放行”通关模式;在邮轮入境旅客通道实施“一机一台”模式;对国际航行船舶试点实施联合登临检查。建设空港口岸大通关基地,开放大港、高沙岭、北塘(中心渔港)等港区。(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口岸办、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天津海事局、天津边检总站、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集聚全球资源,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十五)积极开展投资促进活动。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结合本区实际,积极开展投资促进活动。允许各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级、市级开发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降低企业投资、运营和制度性交易成本,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进一步营造亲商、利商、留商、暖商、敬商、懂商、悦商的投资环境。鼓励各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级、市级开发区根据需要适当聘请海外顾问或招商代表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的规模和效益。(各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支持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和管控,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控,在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充分考虑外商投资企业用地需求,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给予计划保障,同时加大外商投资项目招商及服务力度,对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做好跟踪协调服务,保障项目用地。鼓励外资企业投资我市工业产业用地,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国家及我市相关土地优惠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我市土地类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市国土房管局牵头)
(十七)推进外资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支持满足条件的外资跨国公司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在津设立地区总部、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以及对境内外成员企业外汇资金的集中运营管理,促进资金双向流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便利化水平。简化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为其直接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外币一体化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按规定开展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天津银监局、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融资能力和便利度。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外债备案登记服务,建立发债企业台账统计制度,强化对发债企业的监测和管理,加强风险防控,防范市场性风险。改进企业外汇管理,及时对外债资金汇划、结汇及使用等业务所涉行为主体进行政策指导,保证各项政策有力、有序、有效运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推进对外商投资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优化外资准入环节和流程,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程序,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纳入企业联审办理流程,对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项目,实施“一照一码一章一票一备案”联审制度。推进审批环节并联办理,缩短海关登记、申领发票等环节办理时间。健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扩大数据共享范围,充分发挥信息资源综合效能。加大“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力度,推行一口受理、限时办结、进度可查询,提升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审批办、天津海关、市国税局、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载体功能,搭建招商引资平台
(二十)深化天津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深入落实天津自贸试验区功能定位,推进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率先构建高度开放透明的双向投资新体制,打造区域高水平对外开放大平台。探索实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完善对外投资“一站式”服务平台,建立协同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平台。放宽跨境商务人员出入境条件,对外籍人才出入境、停居留给予便利。做好对外开放的压力测试和风险测试。加强各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与天津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加快天津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在全市范围内复制推广。(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园区载体建设。明确园区主导产业,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园区综合功能,推动国家级开发区创新发展,支持市级开发区升级发展,促进示范工业园区特色发展,形成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业园区。完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发展格局,加快建设国家双创示范基地。支持有条件的区及功能区设立境内外招商机构,构建招商引资网络。(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打造国际产能合作先导区。加强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整体输出产品、技术、品牌、标准和服务。深化与欧盟区域合作,以高端装备制造和新兴产业为重点,加快建设中欧先进制造产业园。依托A320总装线及A330宽体机完成和交付中心,建设空客亚洲中心,推动与空客公司在津开展航空全产业链合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委、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坚持走出去与引进来互动。发挥“一带一路”建设战略支点作用,聚焦重点地区、重点国别、重点项目,开展双向投资经贸合作。支持轻工纺织、食品加工行业企业到劳动力资源丰富、靠近目标市场的地区投资办厂,扩大境外生产经营。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在国(境)外开展“一区多园”共建,引导与国外地区及企业联合创办特色产业园区。加强“以民引外”,积极引导民营企业与跨国公司开展合作。大力推进“以外引外”,引导新项目投资和支持现有企业增资扩股。鼓励企业以绿地投资、国际并购、境外上市、返程投资等方式加强对国际先进设备和技术、人才的控制,形成国内与国外整合式经营、资本国际化运作的新局面。(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外办、市中小企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统筹协调,狠抓工作监督落实
(二十四)强化组织领导。发挥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强化顶层设计,统筹推进引资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引资动态,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策。(市商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二十五)抓好责任落实。市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研究制定配套措施,积极与国家相关部委对口衔接,主动汇报工作,及时沟通信息,争取政策、资金支持。各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区特点,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实施清单管理,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严格监督问责。将本意见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督查范围,围绕重点工作任务制定督促检查方案,科学设定外资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分析评估,做好年度考核。坚持问题导向,建立改革创新容错机制,对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紧迫感,通力合作,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大胆实践,全力做好利用外资工作,努力开创全市对外开放新局面。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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