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发〔2017〕3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天津市2017年本)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天津市2017年本)的通知
津政发〔2017〕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结合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天津市2017年本)》,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完善行业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部门间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进相关行业有序发展。
四、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区、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具有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整车研发能力,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对于煤矿项目,我市不存在存量项目、新建项目和新增产能任务,暂时禁止建设,本目录中未涉及。
五、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行政机关职责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管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六、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各区人民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安全监管等部门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要同步下移。各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
七、对下放到区人民政府的核准事项,市级项目核准机关要加强对各区项目核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与市级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切实履行好审批和监管责任,一律不得再将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到街道和乡镇。
八、对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把关,行业管理部门与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约束。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市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十、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市此前有关核准目录的规定,凡与本目录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目录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9日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天津市2017年本)
一、国家核准项目
(一)农业水利。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核电站: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还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备案。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市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市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市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七)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九)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还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备案。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国家核准项目第(一)至(八)项所列项目,按照国家核准项目第(一)至(八)项的规定执行。
(十)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市级核准项目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利工程:本市区域内跨区水利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抽水蓄能电站: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燃气热电站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不涉及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和跨区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除国家核准项目外的其余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除国家核准项目外的其余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除国家核准项目外的门站及以上高压长输天然气管道(不含门站以下城市燃气管道)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跨区的由市相关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除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外,其他企业投资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省级公路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国家核准项目以外,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除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外,其他企业投资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跨区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民航: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除国家核准项目外的其余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除特大型项目外的其余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市级核准项目第(一)至(八)项所列项目,按照市级核准项目第(一)至(八)项的规定执行。
三、区级核准项目
(一)农业水利。
水利工程:除国家和市级核准项目外,其余不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的水利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除国家核准项目外的其余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核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除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和燃气热电站外,其余热电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有关建设规划核准。
风电站:由各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总量指导规模和全市年度开发方案核准。
电网工程:除国家和市级核准项目外的其余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除国家和市级核准项目外的其余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公路:除国家和市级核准项目外的其余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除国家和市级核准项目外的其余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除市级核准项目外的其余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核准。
(四)社会事业。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核准;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核准。
(五)外商投资。
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外,属于本目录区级核准项目第(一)至(四)项所列项目,按照区级核准项目第(一)至(四)项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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