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发〔2017〕1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1-14 23:38:02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津政发〔2017〕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政府服务水平,经研究论证,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33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取消25项,向区级下放行政审批权限8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取消行政许可事项要落实到位。要处理好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关系,把该放给市场的放到位,减少对市场的微观干预,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和社会的创造活力。市和区有关部门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监管措施,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和工作内容,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对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承接到位。加大下放行政许可权限力度,对依法可由区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最大限度下放到区级审批,加强放权协同配套,推动关联、相近类别审批事项“全链条”下放。市级审批部门要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主动做好上下衔接工作,明确责任分工,搞好业务培训,加强监督检查,下放到各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保证审批质量。

三、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的统一管理。市审批办要及时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年度调整发布工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我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在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外,不得违法或变相设立实施行政许可。各部门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要经市审批办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任何部门均无权自行取消或下放行政许可事项。

四、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高效审批服务工作。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都要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市级部门实施的交由本部门行政审批处办理,区级政府实施的交由本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并全部进入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集中审批、现场审批,切实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市区两级全面推行单一窗口、综合受理、部门协同等机制,提升集中受理、接办分离运转水平,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五、全面推行标准化审批服务。各区、各部门要编制行政审批标准操作规程,坚决取消各类无谓证明和繁琐条件,严格落实每个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申请条件、受理要件、审批程序、办结时限等标准化服务内容,实现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

各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各项要求,减少通过审批对市场的干预,加强对市场主体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多公正可及的公共服务,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打造一流的投资服务和营商环境。




附件:【点击下载

1.取消市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5项)

2.向区级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权限目录(8项)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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