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发〔2018〕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国家级功能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01-17 22:40:00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国家级功能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8〕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复制推广上海市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成熟做法,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及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部署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通过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重点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不断强化市场主体地位,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以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助推我省新旧动能转换,服务经济文化强省建设。

二、试点范围

在全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新区(以下简称各功能区,见附件1),从实际出发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试点期为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按照《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和《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24号),已经批复上海市改革试点的116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其中法律法规调整、国务院或部门已取消13项,现有103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见附件2)在上述各功能区内适用。

三、改革内容

(一)改革方式。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各功能区在103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范围内选择复制推广,通过适当的管理方式,将能分离的许可类的“证”分离出去。

1.直接取消审批。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为及时、准确地获得相关信息,更好地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政府部门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备案管理。根据规定的备案条件,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予以纠正或处罚。政府部门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

3.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当场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

4.提升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简化办事流程,公开办事程序,推进标准化管理和网上办理,明确审批标准和办理时限,最大程度减少审批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

5.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二)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建立与放宽市场主体准入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无缝衔接、不留死角。

1.厘清监管职责,推动协同监管。企业登记注册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市场监管协调配合机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切实负起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强行业规范建设,制定明确具体的行业经营标准,督促企业对照标准实行备案或告知承诺。对于取消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事项,要逐项研究细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互联网+”思维,推进市场监管信息互联共享,构建工商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信息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提高协同监管能力。积极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整合监管部门,减少监管层级,优化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能,打造综合监管模式。

2.实施联合惩戒,强化信用监管。转变监管理念,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措施,从对市场主体的审批监管转变为合规监管,通过抽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等方式,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将抽查结果归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市场主体的监督,加大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力度,对失信市场主体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视情况依法依规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惩戒措施,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3.加强提示预警,推动风险监管。相关部门要建立风险监测和分析研判机制,探索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实时采集和监控监管对象信息,通过监测、受理投诉举报等多渠道、多途径,开展大数据综合比对和关联分析,做到早预警、早发现,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优化风险告知提示方式,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的全过程监管。

4.依托行业组织,推动自律监管。积极培育壮大行业组织,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推动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事中事后监管,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同时要加强行业组织管理,规范行业组织行为,支持行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引导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自治自律,履行法定义务,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5.借助社会力量,推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市场化专业服务组织的作用,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服务机构在鉴证市场主体财务状况、维护投资人权益等方面的监督优势,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培育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积极构建第三方信用评估机制,提供客观公正的市场主体资信信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畅通公众知情和参与渠道,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创造条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综合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倾听群众呼声,构建覆盖广泛的社会共治体系。

(三)加快推进信息共享。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共建共享、业务协同、保障安全”的原则,依托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加快推进信息资源整合、互认共享。各级公安、工商、机构编制、民政部门要加快推进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各功能区要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要求,修改完善业务办理规则,及时调整升级各相关业务管理系统,按期完成接入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工作,并主动实时推送相关信息。通过应用融合、数据整合、平台关联、系统集成等方式,抓好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的应用,探索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为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信息共享提供条件。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以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为基础,整合市场监管、消费维权、行政执法信息以及相关部门信息,形成市场监管大数据资源。要坚持标准统一、一数一源,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强化数据采集、处理、汇总、报送等工作。加强工作协调,建立数据管理和保障机制,研究解决信息交换共享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部门间涉企信息推送渠道畅通,信息共享全面、及时、准确。

(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后,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对符合“多证合一”条件的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非行政许可涉企证照事项,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41号文件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61号)规定,做到“成熟一批、整合一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将“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列入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明确任务分工、层层压实责任。建立省编办、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统筹负责全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省编办负责督促指导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机构编制部门做好改革涉及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的调整工作;省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改革试点的组织实施等工作;省法制办负责改革试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等工作,指导各级做好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省直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和市、县(市、区)政府、各功能区也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功能区改革试点工作,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负责,要相应建立协调配合推进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到位。

(二)细化落实措施。各功能区结合实际形成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并征求市直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经市编办、工商(市场监管)局、法制办审核后,2018年1月,由设区的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组织实施。各功能区试点工作方案批复后,由省编办统一报中央编办备案,并抄送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

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层级和职责分工,逐项明确细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将监管责任落到实处。对保留的行政许可等事项,要逐项梳理办事依据、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和时限,研究优化办事流程、压缩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工作效率。要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据法定程序开展改革,在试点范围内全面清理制约改革的法规规章和文件,确保改革依法推进。

(三)强化督查指导。要加快推进削权减证、流程再造、精准监管、体制创新、规范用权“五大行动”,深化放管服改革。省直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深入基层,及时发现、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影响试点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对工作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要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工作不力、延误改革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营造改革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意义、先进典型及工作成效,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形成工作合力,营造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围绕改革的主要业务、具体措施等内容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切实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




附件:【点击下载

1.山东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范围

2.山东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事项表

3.山东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任务分解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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