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发〔2017〕5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的县(区)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的县(区)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陕政发〔2017〕54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6〕52号)精神,在我省13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集中的县(区)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西安市鄠邑区,宝鸡市凤翔县、凤县,咸阳市礼泉县,渭南市潼关县,汉中市略阳县、宁强县、勉县,安康市汉滨区、旬阳县,商洛市商州区、镇安县、洛南县等13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集中的县(区)执行《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中的水污染物总锌、总铜、总铅、总镉、总镍、总砷、总汞、总铬特别排放限值;《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中的水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总锌、总铜、总铁、总铝、石油类特别排放限值;《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中的水污染物总锌、总锰、总汞、总银、总铅、总镉、总镍、总钴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起始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发布之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建设项目,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二、上述13个县(区)所在设区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按照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强企业监管。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严格督查。对不能达到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要求的,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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