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发〔2017〕2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部分省级行政管理权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部分省级行政管理权的通知
晋政发〔2017〕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6〕50号)、《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实施方案》(晋发〔2016〕51号),依据省人大常委会《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赋予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省级行政管理权33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省级行政管理权的承接和实施工作。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要主动对接,尽快适应新的管理要求,进一步梳理公布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行政管理事项目录清单,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实施对象等,并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对专业性强、承接条件要求高的事项,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接得住、用得好,实现平稳衔接。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省级及以上行使、暂不宜调整赋予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事项,要简化管理层级,由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直接报送省直有关部门审核或审批。
三、进一步简化流程和优化服务。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要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改革工作,创新审批方式,实现“一颗印章管审批”。要坚持以企业需求为服务导向,进一步规范管理、再造流程、优化服务,建立“一站式”办结的审批机制和“一口受理、一表申报、并联审批、统发证照”的服务模式,实行办事不出区,切实营造便捷、高效的发展环境。
四、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加强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综合监管和执法工作,建立健全以注重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监管和“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体系,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五、太原市、晋中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能放尽放、能授尽授”的原则,赋予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市级相关行政管理权限。
附件:省政 府赋予山 西转型综改示 范区省级行 政管理权目 录(共33项)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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