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全文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2017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保障和促进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综改示范区)的开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改革实际,现就综改示范区有关行政管理事项决定如下:
一、本决定适用于综改示范区管辖范围。综改示范区的具体四至和面积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二、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综改示范区的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组织制定实施与经济发展相关的政策措施;
(二)组织编制综改示范区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修改综改示范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编制、审批、修改综改示范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四)向省人民政府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审批土地出让(划拨)、收回、处置方案,办理土地出让(划拨)、收回、处置及不动产登记等事项;
(五)在综改示范区行使相应的综合经济管理权和相关行政管理权,具体事项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管委会在综改示范区内行使相应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职权。
四、省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在综改示范区设立的有关直属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服务综改示范区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工作,在综改示范区实施的相关行政管理活动中,应当接受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的领导。
五、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积极支持综改示范区的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工作。鼓励和支持综改示范区在行政体制机制方面进行改革创新。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综改示范区内的社会事务管理和除本决定第二条第(五)项之外的其他行政管理事项。
六、省人民政府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综改示范区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省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综改示范区的行政管理事项进行监督。
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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