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发〔2017〕2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防范和化解企业担保链风险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防范和化解企业担保链风险工作的通知
晋政发〔2017〕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企业担保链风险,帮助企业走出困境,维护良好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地方金融稳健发展,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属地负责原则
担保链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要坚持属地负责原则,由各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牵头,协调相关政府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共同成立专门的企业担保链风险处置工作组(以下简称风险处置工作组)进行防范、化解和处置。对已发生的重大担保链风险,由一名市级领导干部牵头处置。对跨区域风险,由风险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牵头,协调相关区域市级人民政府构建合作机制。
二、加强风险预警监测
各市风险处置工作组要建立相应的企业担保链风险预警监测机制,负责对辖内企业资金担保情况进行动态分析研究,及时摸排、核实情况,形成重点风险关注企业名单,对可能发生的担保链风险,及时进行预警和处置。
三、成立金融债委会
对列入重点风险关注名单、尚未成立金融债委会的企业,各市风险处置工作组要配合银行业监管部门,协调全体债权金融机构,成立金融债委会,建立会商联动机制,明确主办银行,牵头协调其他债权金融机构,加强信息共享交流,统一意见,统一行动,形成合力。
四、进行分类化解处置
对已出现担保链风险的企业,各市风险处置工作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区别对待、分类化解”的原则,依法合规协调金融债委会,“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制定风险化解处置方案,征得企业同意后组织实施。
(一)对于自身经营良好、有发展前景,但受突发事件影响出现暂时性资金紧张,且涉及债权银行较多、融资金额较大、风险波及范围较广的困难企业,由市风险处置工作组协调,金融债委会配合,将存量贷款转化为银团贷款,增强银银、银企互信,实现互利共赢。
(二)对于受担保链源头企业风险影响,暂时资金紧张但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具备长期偿债能力且信用状况良好的担保企业,在市风险处置工作组协调企业书面承诺履行担保责任,金融债委会经会商达成共识,对担保企业采取必要的司法程序后,在执行时效内申请法院延缓执行,给予担保企业代偿宽限期。
(三)对于受外部因素影响造成经营及还贷出现不确定性的企业,相关授信银行对其经营及还贷能力的判断存在较大差异的,市风险处置工作组要指导金融债委会做好会商协调工作。鼓励对企业前景看好的主要授信银行采取新增授信置换其他银行授信,压缩授信银行数,使银行授信归集于一家或少数几家银行,减少授信银行由于处置策略差异导致的内耗,降低帮扶协调的难度。
(四)市风险处置工作组要充分发挥属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作用,协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银行的债务企业提供信用保证,替换原有担保企业的保证责任,原有担保企业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介入,重新确立银行、债务企业、担保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化解担保链风险。
(五)对于因跨行业投资、盲目投资引发自身主营业务收入不足以覆盖贷款本息,但可以通过出售有效资产降低损失的困难企业,由市风险处置工作组牵头协调,通过引入外部资金,借助第三方对企业进行收购重组,遏制担保链风险向外蔓延。
(六)对于担保链风险源头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恶化、难以救助的,如担保企业履约能力较强、且有履约意愿,市风险处置工作组要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给予配套扶持政策,金融债委会可按担保企业代偿责任金额对其增加相应授信额度,并给予利率、收费等服务优惠,快速收缩担保链层级结构和企业数量,使有经营能力的企业走出困境。
(七)对于已出现重大风险的担保链中经营实力较强、帮扶前景较好的风险源头企业,由市风险处置工作组牵头,金融债委会配合,将担保债权及其他外部债权转为企业的内部股权,通过债务剥离、资产重组以及配套政策扶持等方式,以企业有盈利能力的核心业务为基础组建新的公司主体,开展经营并承接原银行债务,控制风险向外扩散。
(八)对于严重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或虽然具有一定偿债能力、能以资抵债但信用记录恶劣的企业,由金融债委会及时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市风险处置工作组要积极提请市人民政府建立企业破产善后处置机制。
(九)对钢铁煤炭企业集团主动去产能、依法关闭破产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确有困难的,由钢铁煤炭企业集团与债权金融机构根据《中国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16〕51号),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处理,妥善处置担保问题。
五、强化政策性担保能力
各市风险处置工作组要提请市人民政府,责成各县人民政府尽快激活用好现有的县域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政策性资金、企业化管理、微利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政策性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参与,帮助企业解决担保难题。对已出现的不良贷款,涉及担保机构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防控和化解。各市金融办要加大对县域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考核,对于长期不开展业务的予以指导约谈,对约谈后仍无实际行动的,可考虑退出市场。
六、建立尽职免责机制
各金融机构要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在按照市风险处置工作组及金融债委会共同制定的风险处置方案开展化险工作后,仍形成实质性风险的,对具体业务经办人员应予以尽职免责。
七、建立工作通报制度
各市风险处置工作组要建立工作通报制度,按月通报辖内企业担保链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情况,同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和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营造良好金融环境
各市人民政府要积极协调地方司法部门加大金融债权案件处置力度,加大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打击力度,严厉制裁具有担保能力但不履行担保义务、恶意逃避担保责任的企业,防止企业借助破产清算逃废金融债务,保护合法金融债权,营造良好金融环境。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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