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发〔2017〕1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晋政发〔2017〕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推动我省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拓宽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和杠杆率,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基金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业的重要意义
股权投资基金是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负债水平的重要方式,是优化政府资源配置、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手段,在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相对滞后,市场发育仍不充分,企业融资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要将大力发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落实我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战略、深化投融资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发挥我省能源、文化、旅游等资源禀赋优势,释放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改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政策红利,广泛整合资本、项目、人才等资源,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支持我省中高端现代产业发展和“六大工程”建设,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二、明确发展目标任务
(一)培育发展各类基金。根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培育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不同类型的股权投资基金,为企业全生命周期提供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产品。
(二)支持基金机构设立。加强与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吸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在我省设立管理机构或业务总部,依法合规发起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到2020年,力争全省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达到300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模达到2000亿元以上。
(三)鼓励基金集聚发展。支持在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内设立基金集聚区,吸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落户,围绕示范区定位创设各类基金产品;完善集聚区内基金业服务体系和基础服务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设立基金产业园、基金小镇。
(四)推动政府投资基金发展。借鉴发达省市经验,加大创新力度,推动政府投资基金发展,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培育和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市场主体,带动全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
三、健全政策扶持体系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列扶持政策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等形式设立,开展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上述基金的管理机构,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
1.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山西省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
2.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所管理的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3. 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创业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产业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二)扶持政策。
1.税收支持政策。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项税收支持政策。
(1)企业所得税。
①符合居民企业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②在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并经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4个月以上,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4个月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参照执行。
③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其经营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纳税。
(2)个人所得税。
①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企业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其他税收政策。
①股权投资类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并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条件的,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后,可酌情给予减免。
②股权投资类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规定的,可在申报后税前扣除。
2.财政扶持政策。财政部门要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给予必要的扶持和补助。
(1)规模奖励。对在我省境内注册,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的基金,可按以下条件给予奖励:
①对基金实缴规模(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后)达到1亿元的创投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实缴规模1.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2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奖励。
②对基金实缴规模(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后)达到2亿元的私募股权基金和达到5亿元的产业投资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实缴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
上述各类基金,单支基金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1500万元。具体奖励额度由基金注册地财政部门确定。国家级基金和超大规模基金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确定。
(2)投资奖励。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落实,具体奖励额度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确定。
①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省境内创新创业企业达到1000万元(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后)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不超过其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②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我省境内企业的资金规模(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后)达到1亿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不超过其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3)贡献奖励。
①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由税务登记地财政部门按照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省级以下(含省级)地方分享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后3年给予减半奖励。
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在3年内,以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省级以下(含省级)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100%为标准,由税务登记地财政部门给予适当奖励。每家不超过5人。
(4)办公用房补助。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购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市场房价给予1.5%左右的一次性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每年按照房租市场指导价的30%左右给予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人才支持政策。充分认识专业人才在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贯彻落实我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精神,通过人才激励措施,引进高端基金人才,加快培养本土人才,不断提升我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能力和水平。
(1)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从业人员,符合当地有关人才政策规定的,平等纳入人才政策享受范围。
(2)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高管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补助。
(3)加强基金人才培养力度。建立本土优秀基金人才培养计划,推动业内股权投资基金高端人才与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和专业培训机构等合作。
4.其他支持政策。
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
四、健全行业管理体系
(一)落实登记备案制度。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应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要求,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获得管理人资格后,应及时加入山西省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自律组织管理。创业投资企业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应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登记备案。
(二)加强监督管理。严格遵循国家关于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监管。各级工商部门应及时将本地区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告知证券监管部门和地方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依据有关规定对在省级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子系统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证券监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监督管理。设区市金融办应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和银行机构,加强股权投资基金法人、法人代表信用记录征集工作,及时将其信用记录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做好跟踪服务。
(三)做好风险防范。股权投资类企业要依法合规、有序操作,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投资者要按照投资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进行投资,防范风险。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股权投资的风险警示和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风险意识,加大对违规运营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清理整顿力度,严厉打击以“股权投资”“股权众筹”等为名进行的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五、健全服务保障体系
(一)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省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为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晋发展创造便利条件。工商部门要制定工商登记便利化制度,简化登记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工商注册登记等给予便利,提供网上注册服务,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前提下,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工作。发起人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由商务部门配合做好注册登记工作。企业注册地的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及省出台的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并结合自身实际,出台具体的支持意见。税务部门要积极落实股权投资类企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教育部门要为股权投资类企业高管子女入学提供便利。山西证监局依法对注册在我省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向地方政府通报风险事项。
省各有关部门和组织为各类股权投资类企业提供政策法规解读、管理人登记、产品备案、相关信息变更等服务。
各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制度,积极建立股权投资类企业一体化服务系统和“绿色通道”制度,明确各类事项的办理时限,做好股权投资类企业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政府投资基金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充分发挥引导作用,为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在我省发展创造更大空间。设立省政府投资基金理事会,负责确定政府投资基金投资方向、投资政策等重大事项;对政府投资基金统筹实施政策指导、监督管理、考核评价等;制定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高管人员的公开招聘、推荐、考核等制度。省金融办承担省政府投资基金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各市要创新财政管理方式,集中财政资金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在落实工商、税收、财政、人才等扶持政策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相应让利、投资奖励、劣后、风险共担等其他优惠政策,引导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共同推动当地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
(三)完善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环境。充分利用政府项目资源优势,建立项目对接机制,将山西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向股权投资类企业开放,鼓励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与股权投资类企业对接。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的企业优先列入我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支持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积极推动股权投资类企业与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的业务交流合作。大力发展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信用担保、评估评级等中介机构,为股权投资类企业提供中介服务,建立完善相关服务体系。
(四)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参加股权投资基金专题培训,提高对基金业发展的重视程度,深刻理解和认识基金业发展趋势。鼓励各高等院校开办股权投资相关课程。不定期组织金融论坛、学术研讨会、新产品展示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加大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舆论氛围。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公募基金可参照本意见执行相关优惠政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扶持政策。已制定的政策优于本意见的,继续执行;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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