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发〔2017〕1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通知
晋政发〔2017〕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2016年12月1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公布取消了114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这次取消的114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中,我省开展过的有75项,其中:属专业技术人员的6项,属技能人员的69项;我省从未开展过的有39项,其中:属专业技术人员的1项,属技能人员的38项(具体事项名目见附件)。
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全省各地、各部门要从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局出发,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立即在全省范围内停止并取消与这114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相关的所有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已经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跟踪督查,及时组织全省“回头看”,确保清理到位,防止反弹。要坚决执行国家公布实施的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确保全省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要加强全省对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的监管和服务,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根据国家要求推动全省职业资格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逐步建立持证人员信用管理体系,严肃查处证书挂靠、寻租等行为。要妥善处理全省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的后续工作,搞好政策衔接,确保全省人才队伍稳定。
附件:落实国 发〔2016〕68号文 件决定取 消的职业资 格许可和认 定事项(共114项)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5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