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2017〕1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财政支出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财政支出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7〕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确保财政支出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保障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事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现就加快财政支出执行进度、提高财政支出有效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加快财政支出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意义
财政支出预算安排体现党和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重点,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是促进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推动转型综改、创新驱动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政府效能的现实需要,更是严格执行《预算法》、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近几年来,我省财政支出进度偏慢问题比较突出,资金沉淀较多,使用效益不高。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支出管理工作,深刻认识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当前全省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提高新形势下抓财政支出的能力和水平,着力加快教育、医疗卫生、就业创业、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等民生领域和农田水利、节能环保、生态建设、产业转型、结构调整等经济建设领域支出进度,确保财政资金尽早尽快落地,形成实物工作量,增强经济发展动力和民生改善成效。
二、抓住关键环节,提高支出效率
各地、各部门要牢牢抓住影响财政支出进度的各个关键环节,进一步强化工作力度,环环紧扣,无缝对接,确保各项支出预算及时形成实际支出。
(一)编实编细预算。年初预算资金要尽量落实到部门,并细化到具体项目,大幅压缩代编预算和财政预留,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项目支出采用因素分配法和项目“下评一年”等分配方法,与预算编制同步编制投资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并提前做好项目规划、评估评审和可行性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跨年度项目要分年度安排预算,确保列入预算的项目成熟、可行,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及时下达预算。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门要在20日内批复到部门和单位;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接到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后15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市级政府安排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分别于30日和60日内正式下达。对于年初没有落实到具体单位的代编预算和执行中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抓紧及早落实到具体单位。
(三)加强项目支出管理。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掌握大额专项资金的发展改革、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计生等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库管理,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尤其是对中央及省定重大项目,要尽快拿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及早向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对不能按时开工的项目,要查找具体原因,提出针对性解决办法,尽快开工;对开工或在建项目,要加快实施进度;对完工项目,要及时进行验收并办理竣工财务结算。
(四)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不断扩大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规模,科学调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提高协议供货、批量采购起点,简化审批环节,优化采购流程,缩短采购时间。
(五)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认真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及时提出支付申请。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审核和支付,及时下达用款额度并办理资金支付,对基本支出按照均衡性原则支付,对项目支出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对据实结算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引入预拨和清算制度。
三、坚持效率与效益并举,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在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提高财政支出有效性,既要把钱“及时花出去”,更要把钱“花好”,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一)盘活存量,优化增量。严格将结余资金以及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收回财政统筹使用,督促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避免形成二次沉淀。加强预算编制与盘活存量资金的统筹,编制预算时先动用存量,再安排增量。定期对结转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对结转资金常年居高不下、使用不力的部门,相应减少安排预算。大力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财政工作要牢固树立“紧日子、保基本、调结构、保战略”的思路,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把握好资金分配的次序,着力保障基本民生需求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战略重点投入。加大一般转移支付力度,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特别是常年安排、用途固化的支出要集中进行清理。调整完善财政支出政策,压减或取消一些不合理的支出或由于政策环境发生变化的支出。创新支出方式,能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财政不再直接承办;能够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的,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二)统筹整合,集中财力。结合财力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大各类财政资金的整合力度,对资金性质、使用方向一致、扶持对象交叉重复的项目予以归并整合,根据国务院《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国发〔2015〕35号)要求,按类整合科技、教育、农业、节能环保、医疗卫生等重点科目资金,提高资金统筹力度,集中财力投向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建设领域,避免财政资金使用“碎片化”、重复安排和固化投向。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晋政办发〔2016〕101号),做好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精准扶贫工作。
(三)讲求绩效,杜绝浪费。要完善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健全绩效评价体系,加大绩效评价结果反馈运用力度。对各部门、各单位不按要求报送绩效目标或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作为今后安排资金的负因素;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重点项目开展再评价,促进部门落实绩效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统一部署,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凡是有项目支出的单位在预算批复后要跟踪监控预算安排项目,对预算执行中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要及时纠偏,项目完工后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确保绩效目标顺利实现;没有项目的单位要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切实做到每项支出有目标、有验收、有考核、有反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建立财政支出进度考核奖惩制度
从2017年开始,建立财政支出进度考核奖惩制度,对年度支出预算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负责分配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省直部门、各市(本级)及县(市、区)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进度实施考核奖惩。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形成的特点,每年从3月份开始,省财政厅负责逐月对考核对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累计执行进度由快到慢分类进行排队(具体办法另行印发),省直部门前5名、市本级前3名、县(市、区)前10名列入奖励范围,每进入奖励范围一次,省直部门奖励工作经费10万元,市本级、县奖励财力补助100万元;省直部门后5名、市本级后3名、县(市、区)后10名列入惩罚范围,每列入被惩罚范围一次,省直部门扣减工作经费10万元,市本级、县(市、区)扣减财力补助100万元。至财政年度末,对各考核对象累计奖惩相抵后计算奖惩额度,省直部门奖惩资金在下年度预算安排中兑现,并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基数;市本级、县(市、区)奖惩资金由省财政办理年度财政结算时兑现,并列入以后年度补助基数。考核对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累计执行进度排名结果按月通报,并通过山西日报、山西电视台、省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五、明确工作职责,严肃财经纪律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预算法》要求,切实加强对预算执行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抓好落实。各级政府负责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对本地区的支出预算执行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对本地区的支出预算执行工作负直接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的执行,对本部门、本单位支出预算执行工作负主体责任。
对支出进度落后且工作不力的地区和部门,上级政府和本级财政部门要采取约谈、通报、核减预算和转移支付等措施,督促其加快支出进度。省政府对连续3个月列入惩罚范围的省直部门和市、县政府进行问责。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各项财经纪律,认真落实财政部和我省关于预算管理的各项规定,在确保各项支出依法、合规、有效的前提下抓好预算支出执行进度,严禁不讲效益“突击花钱”,严禁违规开支“随意花钱”,严禁虚列支出、以拨代支、虚报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对财政支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省直部门预算执行进度考核名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4日
省直部门预算执行进度考核名单
省高法院 省委组织部
省委宣传部 省委政法委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信委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环保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
省商务厅 省文化厅
省卫生计生委 省旅游发展委
省工商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省统计局
省安监局 省文物局
省粮食局 省人防办
省中小企业局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省供销社 省公安消防总队
省农机局 省总工会
省残联 省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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