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2017〕7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激励支持力度的若干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激励支持力度的若干意见
晋政办发〔2017〕7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精神,进一步调动各地积极性,推动全省上下形成主动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大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激励支持力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率先推行“双随机”联合检查,形成“随机抽查、联合检查、一表共享”的市场监管模式,推动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对商事制度改革、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县,可以优先开展企业名称自主选择、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等改革试点工作。(省工商局负责)
二、对超额完成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目标任务量的设区市,除积极争取国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支持外,积极落实省级配套奖补政策,用于职工分流安置,鼓励地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培育新动能。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对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内贸流通体制改革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落实外贸回稳向好工作成效明显的设区市,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已是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并符合条件的进行扩区或调整区位,是省级开发区的优先支持其申报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对贯彻落实全省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政策精神成效突出的市、县,优先支持整合设立新的开发区。对在开发区招商引资考核中位列前五位的,按照有关政策条件给予资金奖励。(省商务厅负责)
四、积极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设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专项资金,用于对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绩效考核的奖补经费。每年安排一定金额的科技创新券,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等给予支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五、加快我省金融改革创新,对国家的专项金融改革试点努力争取先行先试。引入新的融资模式,扩大实体经济融资能力。积极争取人民银行总行对我省提高再贷款、再贴现限额,提高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的能力。对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且金融扶贫、“三农”服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设区市,在扶贫、支农再贷款额度分配上进行倾斜。(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负责)
对金融生态环境优、金融秩序良好的市、县,优先支持证券期货公司在该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对符合条件发行“双创”公司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的企业,提供专业支持。(山西证监局负责)
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保险产品和业务创新。在符合条件且充分尊重保险公司自主发展意愿的市、县,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山西保监局负责)
六、对年度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稳定增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率、完成率及地方投资到位率高的市、县,优先支持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既有专项切块资金中优先安排用于其行政区域内建设进度快但缺资金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认真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财政支出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0号)要求,建立财政支出进度考核奖惩制度,对列入奖励或惩罚范围的市、县分别予以财力奖励(扣减),鼓励市、县狠抓财政支出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省财政厅负责)
八、围绕项目储备、示范推介、签约落地、社会资本参与等情况,对市县传统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领域PPP模式推广情况进行评价。对受表扬的市、县,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PPP前期专项补助、以奖代补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九、对促进社会投资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积极指导其行政区域内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企业债券,鼓励地方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发挥企业债券促投资、稳增长的积极作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对水利建设投资落实好、中央及省级水利建设投资完成率高、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快的市、县,优先将其水利建设项目列入三年滚动计划,优先争取中央水利建设投资,优先安排省级水利建设投资。(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一、对评为全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的,由国土资源部分别奖励用地计划指标;对我省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前三名的设区市,在全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一定的指标予以奖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十二、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成效明显的设区市,已有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支持扩区和调整区位;已有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支持升级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于现有发展基础好且具备相关条件的园区,支持升级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科技厅、省商务厅负责)
十三、对在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尝试、成效明显的市、县,优先支持建设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省级财政予以支持,鼓励地方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发展新动能、打造新引擎。(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四、对促进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的设区市,优先支持申报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中国制造2025”城市、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等试点示范,在重大政策先行先试、重大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落地上给予倾斜支持,支持发展优势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链。(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
十五、对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特色优势明显、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发展后劲较大的设区市,优先支持申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体制机制创新,推进建设一批特色鲜明、协同发展的创新集聚平台。(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六、对纳入国家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的设区市,优先支持在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试,在产业政策、创新政策、投资政策、金融政策、土地政策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促进产业向高端化、集聚化、智能化升级。(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七、对落实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以及就业资金结余率低的市、县,财政资金给予适当倾斜。(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八、对在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核中认定为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的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一定奖励。(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负责)
十九、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基础扎实、手续办理快、建设用地落实、工程项目进展成效明显的市、县,加大国家及省级专项扶贫资金奖励或倾斜支持力度,用于搬迁安置区养老中心、卫生室、学前教育设施、劳动力转移培训等相关建设。(省扶贫开发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对开展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市、县,在安排中央补助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在分配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时,向城市棚户区货币化安置率不低于50%的设区市倾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一、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效明显的县和试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由省给予奖励或倾斜支持。(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二、对地方敬老院、老年公寓、荣誉军人休养院、养老中心、光荣院、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能够及时全额落实配套资金、如期竣工、发挥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的设区市,在争取中央资金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
二十三、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年度污染防治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对环境治理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扎实,工程项目推进快,重点区域大气、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设区市,省财政给予一定奖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四、对落实重大政策成效明显、创造典型经验做法且受到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督查表扬的市、县,在下一年度省人民政府组织的有关实地督查中实行“免督察”。(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激励措施,加强组织实施,做好宣传解读、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激励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简化操作、优化流程;要用足用好激励措施,充分发挥督查激励的示范带动作用,增强激励效果。省人民政府将对激励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对实施效果组织评估。
各有关部门要于每年1月31日前总结上一年度工作成效和督查情况,由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形成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3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