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2017〕2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扶贫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扶贫工作的意见
晋政办发〔2017〕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农民工资性收入持续增加,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已成为脱贫增收致富的重要路径。为加快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步伐,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扶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决策部署,统筹发挥市场和政府作用,以增加收入为目标,以开发岗位、提升技能、扩大就业为根本路径,创新完善政策制度,强化服务保障能力,帮助更多农村贫困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稳定脱贫。
(二)目标任务。确保每个有培训意愿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免费参加职业培训、每个农村贫困家庭有就业意愿、劳动能力的成员至少一人就业。特别要积极引导农村中青年贫困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实现稳定就业,进而转向企业“员工制”管理,实现制度保障下稳定脱贫。
二、帮助农村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一)扶持农村新型产业发展,促进就地就近就业。结合新农村、新型城镇化建设,围绕农村特色产业,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农产品加工业和生态农业、特色林业、现代种养殖业,大力发展乡村旅游、文化、养老服务等产业,积极扶持农村电商等“互联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为农村贫困劳动力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实现特色农业、生态、旅游、电商扶贫与转移就业扶贫相互支撑、整体推进。
(二)开发当地资源,招商引资扩大就业。充分发挥贫困县土地、生态、劳动力等资源优势,加大资金、技术、项目引进力度,主动承接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省内大中城市产业转移,鼓励、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贫困地区优质资源投资办厂或实施生产加工项目分包,在乡(镇)、村创建扶贫车间、加工点等,就地就近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
(三)培育市场主体,就地转移消化农村贫困劳动力。各贫困县要重点扶持发展一批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帮扶一批专业户、科技户和各类示范户等,充分发挥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村贫困劳动力的就业带动作用。外地企业可采取“公司+农户”形式,组织农村贫困劳动力从事居家就业;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产业,可拉动农村贫困劳动力在保洁、保绿、保安和护林、护路等岗位就业。要积极推行“合作社+贫困户”“公司+贫困户”等扶贫模式,引导农村贫困家庭利用土地、劳动力资源入股,参与生产经营增收。
三、引导农村贫困劳动力实现异地转移就业
(四)扩大区域性劳务协作。各地要有专门的组织机构,加强与劳动力需求量大的输入地开展交流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务协作关系。巩固与京津冀等周边地区的劳务协作,深化与长三角、珠三角等发达地区的劳务协作。紧紧抓住国家“一带一路”建设、西部大开发、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区域合作等发展机遇,充分发挥我省能源重化工基地项目、产业、技术、人才等资源优势,推进与新疆、内蒙古、陕西等西部省区的经济技术和劳务协作。
(五)加强劳务输出基地建设。各地要按照“政府引导、社会主办、市场运作”的原则,推动建立集岗位开发、技能培训、就业服务、跟踪维权为一体的劳务输出基地,搭建输出输入地信息服务平台,培育专业化队伍,采取与输入地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直通交流、定向合作等方式,为农村贫困劳动力异地就业提供精准化、专业化服务。
(六)发挥劳务品牌优势。依托“吕梁山护工”“天镇保姆”“山西面食”等劳务品牌,采取标准化培训服务模式,采用“借壳上市”的方法,辐射带动全省劳务输出品牌区域化、产业化发展。对已形成规模、产生良好带动效应的劳务品牌,要严格规范标准,依法登记注册,组建实体性劳务公司,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保障和推动劳务品牌在市场化、企业化、实体化轨道上实现可持续发展。要鼓励不同区域、相近职业(工种)的劳务公司,加盟同一劳务品牌,实行联合经营、规模化发展。
(七)强化跟踪维权服务。要扩大劳动力异地就业,解决好“家里”的后顾之忧和“外边”的安全之虑。各地政府要积极为输出劳动力排忧解难。要支持劳务输出机构服务功能向输出、输入地拓展延伸。依托输出地乡(镇)、村基层组织,采取邻里结对、互助联盟、志愿帮扶、有偿服务等方式,协调解决留守老人儿童、农忙缺工和家庭应急等实际困难。在输入地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建立片区联络、维权、应急服务站,为劳务输出人员提供政策咨询、争议调处、权益保障、应急救助等跟踪服务。
四、提高职业培训精准度
(八)建立实名制登记台账。各县要以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为基础,采取系统信息比对、入户走访调查等方式,详细掌握农村贫困劳动力年龄结构、素质技能、就业意向、培训意愿等基本情况,建立农村贫困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和实名制登记台账,为精准识别、精准培训打好基础。
(九)增强职业培训整体效能。各地可采取公开招标和购买服务成果的方式,在全省范围内公平选择中高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及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农村贫困劳动力培训。要加强培训过程监管和绩效考核,将培训后提升技能水平、一定时期实现就业等,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成果、考核培训机构绩效的主要指标。
(十)改革创新培训模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针对不同培训人群,采取灵活多样培训方式,最大限度缩短培训与就业的距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主要实行“先培训、后就业”模式,重点对农村贫困家庭中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开展中长期劳动预备制培训;用人单位要实行“先就业、后培训”模式,重点对新招用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开展短中期岗前提升素质技能培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实行“边培训、边就业”模式,重点对通过职业介绍达成就业意向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开展短期“订单式”培训;其他各类培训机构还可实行“需求储备式培训”模式,针对热门、紧缺和市场潜力大、前景好的职业(工种),重点对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中青年贫困劳动力开展“短平快”定向培训。
五、强化政策制度保障
(十一)培育完善市场机制。各地要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新兴产业来发展,培育实体企业承载市场主体责任。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转移就业起步阶段,政府的帮助扶持起主导作用,要整合社会力量,利用各类就业服务资源,搭建劳务输出服务平台。当形成一定工作基础后,政府要指导帮助社会服务载体逐步向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产业化发展过渡,使政府初期的组织协调功能转变成市场化运行机制。
(十二)强化政策激励作用。对农村贫困劳动力开展免费培训和技能鉴定;鼓励企业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参照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支持农村贫困劳动力异地转移就业,对当年跨省务工的,按每人不超过8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鼓励劳务输出机构开展跟踪服务,对在输入地设立的服务站,可按服务人数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的就业服务补贴。
上述政策项目所需资金可从当地统筹整合的扶贫资金、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制定。
(十三)提高转移就业稳定性。积极推动劳务公司与劳务输出人员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参加输出地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实施企业“员工制”管理。劳务公司可采取弹性工时、协商薪酬、轮岗轮休等管理办法,增强劳动用工的灵活性。劳务输出人员可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可由本人自愿选择,最低为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输出地县级政府可从统筹整合的扶贫资金中给予其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本人实际缴费的三分之二。
(十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脱贫攻坚的一项重要任务,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要建立政府领导负总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财政、教育、商务、农业、扶贫开发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协调机制。要把转移就业扶贫纳入各级政府脱贫攻坚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十五)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等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及省脱贫攻坚、转移就业扶贫政策举措,教育引导农村贫困劳动力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增强转移就业的勇气和信心。要树立推广先进典型,调动个人、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性,为我省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脱贫攻坚创造良好环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3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