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2017〕1285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建设实施全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建设实施全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通知
财办〔2017〕128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政务服务中心,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16〕10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7〕25号),现就建设实施全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支付平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意义
公共支付平台是全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核心基础之一。公共支付平台的建设,主要依托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体系,整合线上线下支付渠道,拓展支付、结算和管理功能而实现。平台建成后,将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自主、便利地办理政务服务缴费和非税收入缴款的需求,并为各级各部门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业务提供技术支撑和安全、统一、便捷的资金结算服务。
二、建设原则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总体建设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62号)(以下简称“总体建设方案”)要求,公共支付平台建设按照“统一规划、一点接入”的思路,由省财政厅负责统建统管。
(一)构建统一架构。公共支付平台与省、市两级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含线下政务大厅)、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非税系统”)、各执收部门收费系统、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和代收机构专用系统进行对接,采用省级集中的架构设计,以公共支付平台自动生成的“缴款识别码”为数据核心,将全省政务服务缴费和非税收入缴款信息在各系统及渠道间实现交换与共享。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和代收机构须采用省级一点接入方式,与公共支付平台对接。
(二)制定统一标准。省财政厅依据财政部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等技术规范,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支付平台各方接口标准。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信息中心制定并实施;财政非税系统对接标准由省财政厅制定并实施;各执收部门收费系统对接标准由省财政厅制定,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和代收机构对接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代理银行和代收机构制定。
三、实施内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规划的通知》(皖政办〔2017〕73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划”)要求,由省财政厅牵头制定接入实施指南和技术规范,加快推进各地各部门接入公共支付平台,为缴款人提供开放便捷安全的支付渠道。
(一)规范收缴渠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各部门不得新建政务服务缴费和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各地现有政务服务缴费渠道,应按工作规划要求,由公共支付平台替代;各地现有非税收入收缴渠道,整合至公共支付平台;各执收部门现有收费系统未纳入同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或收费系统尚未完成建设的,应按照“省级一点接入”方式,由公共支付平台替代或与之对接。
(二)规范实施运行。公共支付平台建成后,各地各部门政务服务缴费和非税收入缴款必须通过公共支付平台办理,不得要求通过其他支付渠道或代收机构办理。按照工作规划要求,对适合纳入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含线下政务大厅)办理的非税收入缴款业务,必须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全流程办理;对不属于政务服务范畴,但涉及面较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非税收入缴款业务(如考试报名费、学费等),应纳入公共支付平台线上支付渠道范畴,并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理,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三)分步稳妥推进。2017年10月20日前,完成公共支付平台与省级和6个试点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对接;2017年12月20日前,完成公共支付平台与其余市级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对接;2018年5月31日前,开展全省非税系统集中化改造工作。
四、相关要求
公共支付平台的建设实施,是财政部门参与政府“放管服”改革的重点环节,是深化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夯实主体责任,结合本地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规划,制定公共支付平台实施细则。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加强宣传推广和引导,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联系人:
省财政厅 汪振明(0551-68150534)
省政务服务中心 康殿华(0551-62999604)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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