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工商注〔2012〕455号《江苏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体工商户等几类市场主体登记管辖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体工商户等几类市场主体登记管辖的通知
苏工商注〔2012〕455号
【注:依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全省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苏工商企指〔2017〕126号,本通知内关于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登记管辖规定停止执行】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登记职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遵循依法行政和高效便民的原则,现就个体工商户等几类市场主体登记管辖权限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
(一)县(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和省辖市的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区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县局、区局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三)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辖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工商(分)局参照县局、区局登记本辖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
(四)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由经营所在地的县局、区局办理登记,也可以委托其下属的工商所登记;台湾农民在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所在地的县局、区局登记。
二、个人独资企业
(一)县局、区局负责本辖区内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辖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工商(分)局参照县局、区局登记本辖区范围内的个人独资企业。
三、合伙企业
(一)县局、区局负责本辖区内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省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本辖区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省政府授权投资的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投资设立的,且经营场所在南京市区的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由省局登记。
省辖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工商(分)局参照县局、区局登记本辖区范围内的普通合伙企业。
(三)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泰州市泰兴工商行政管理局、宿迁市沭阳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自己的名义登记辖区内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
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由省局登记。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县局、区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辖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工商分局可以自己的名义登记本辖区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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