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登〔2017〕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纠正含有“一带一路”或“一路一带”字样名称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1-25 23:50:5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纠正含有“一带一路”或“一路一带”字样名称的通知




企登〔2017〕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处,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科(处)、区局直属局企业注册科:

近日接到国家工商总局通知,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含有“一带一路”或“一路一带”字样市场主体名称,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要予以纠正。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类市场主体名称中禁止使用“一带一路”或“一路一带”字样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登记机关在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市场主体登记时,要全面禁止在各类市场主体名称中使用“一带一路”或“一路一带”字样。

二、全面清理已经核准的含“一带一路”或“一路一带”字样的各类市场主体名称

对于已经核准但未办理登记的含“一带一路”或“一路一带”字样的各类市场主体名称,要通知申请人限期10内交回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并对该名称在系统中做到期处理;对于已经登记的名称中含“一带一路”字样的各类市场主体,要责令限期10日内做名称变更登记,过期不办理的,由核准机关做撤销名称登记。对于撤销名称的市场主体,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并在其申请登记、备案或其他事项办理要求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各地州市局将此文件和名称分发给各县市区登记机关,组织清理工作,各地州市局登记机关请于8月10日前将清理情况通过OA报送自治区工商局企业注册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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