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商企登〔2016〕10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放冠“新疆”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有关事宜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1-25 23:57: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放冠“新疆”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有关事宜问题的通知




新工商企登〔2016〕10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局直属局: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工作力度,提升注册登记便利化水平,推进企业名称登记改革,经自治区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下放将冠以“新疆”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核准权下放至各地州局及区局直属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各地、州、市、直属工商局核准按照登记管辖由本局登记的冠“新疆”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核准按照登记管辖由本辖区各区、县、市工商局登记的冠“新疆”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包括各类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

二、各区、县、市工商局受理本辖区内冠“新疆”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申请,从业务系统内上报所属地、州、市工商局,由地、州、市工商局进行审核,并从业务系统向各区、县、市工商局反馈审核结果,各区、县、市工商局打印加盖地、州、市工商局和本局名称核准专用章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各级登记机关要依照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和自治区工商局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严把名称准入关,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行使企业名称核准权,按照谁核准、谁负责的原则处理名称争议。

四、各级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名称申请,原则上应当天受理,当天申报,当天核准。要大力推进企业名称网上预先核准工作,规范服务,搞好衔接,运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方便企业办事。

五、各级登记机关要将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按核准时间顺序单独建档妥善保存并建立电子档案。

六、各级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工商局授权的范围,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严禁越权和不作为、乱作为。凡发现违反本通知要求的,自治区工商局将责令整改,并视情节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直至取消授权。

七、下放冠“新疆”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核准权是自治区工商局推出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各级工商局务必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成效。要根据工作量大小及时调整力量,选派态度好、责任心强、有经验的人员从事此项工作。

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自治区工商局企业注册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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