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15〕10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1-27 00:39:0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





新政发〔2015〕10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及国家有关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地方储备粮食收购销售价格作为地方储备粮食购销政策,小麦、稻谷的信息参考价作为自治区粮食收购政策,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外,各地、各部门均不得自行设定定价事项。

原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新政发〔2002〕63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 疆维吾尔自 治区定 价目 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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