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改收费〔2017〕182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我区基层法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1-27 00:40:5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我区基层法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发改收费〔2017〕1825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规范我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新政发〔2015〕109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7〕1826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区基层法律服收费务项目和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按相应标准收取费用。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其它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附件)执行,上浮为零,下浮不限。

四、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前须进行明码标价,并向自治区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在《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上办理收费公示公告手续,自觉接受各级价格、司法行业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法律服务收费办法〉的通知》(新价非〔1998〕54号)同时废止。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司法厅

2017年12月3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代理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收费标准:

(一)以上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每件按500-4000元收取。

(二)以上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由法律服务所和当事人协商,按以下费率分段累计收取法律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收费比例:

争议标的值 收费比例

10万元及以下(含10万元) 费率为5%

(每件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 费率为4%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费率为3%

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 费率为2%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 费率为1%

1000万元以上 费率为0.8%

以上各项收费标准为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的收费标准,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可以按一审标准的50%收费;执行和申诉再审,审判阶段一审、审判阶段二审和申诉再审案件可以按一审标准的50%以内由委托双方协商具体收费标准。但不能高于政府指导价。

二、代理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参照以上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申诉的收费,以及上述民事、行政案件申诉的收费,按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四、禁止以上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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