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改能价〔2017〕181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降低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1-27 01:19:4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降低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的通知





新发改能价〔2017〕1810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精神,决定取消临时接电费和降低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临时接电费


自2017年12月1日起,临时用电的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电网企业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清退。

二、降低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规定,与电网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应向接网的电网公司支付系统备用费。

为减轻综合利用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企业负担,自发文之日起,接入新疆电网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减半收取。执行系统备用费减半政策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资质按照项目核准(备案)相关文件由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予以确定。

请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加强对我区取消临时接电费和降低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备用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确保相关政策执行到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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