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改收费〔2017〕165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区气象(防雷)服务收费标准及完善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1-27 01:27:0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区气象(防雷)服务收费标准及完善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新发改收费〔2017〕1650号






自治区气象局:

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民政部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要求,我委对自治区气象系统收取的气象(防雷)服务收费进行了清理和规范,调整了部分收费标准和完善了相关服务收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气象(防雷)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气象服务和防雷装置检测服务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并合理收取费用。

二、收费单位收取的气象(防雷)服务收费按《自治区气象(防雷)服务费项目、基准价格》(附件)执行,委托和被委托双方可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为零,下浮比例不超过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404号)要求,政府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服务活动,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四、取消防雷工程监理(国家已取消)、雷击灾害调查鉴定和大气环境评价、城市大气环境监测、城市大气清洁度气象条件分析预测收费项目;放开气象闭路电视监视系统建设技术服务、通讯网络建设技术服务、降雨防雹火箭发射系统安装维修、防雷工程安装维修、无线电电台检修收费标准。

五、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气象(防雷)服务收费项目,要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服务内容、项目、收费标准等,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六、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原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8〕82号)、原自治区计委《关于短期天气预报有偿服务补充收费标准的批复》(新计价费〔2004〕287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增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06〕1733号)、《关于气象系统部分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10〕1811号)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自 治区气 象(防 雷)服务 费项目、基 准价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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