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改收费〔2017〕152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量:          时间:2018-01-27 01:34:3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发改收费〔2017〕1528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精神,规范我区公证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公证机构和公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新疆实际,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 疆维吾尔自 治区公 证服务收 费管理办 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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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新发改收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公证, 服务, 收费, 管理办法,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