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改收费〔2017〕151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消防产品及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1-27 01:36:5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消防产品及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发改收费〔2017〕1514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降低消防产品及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并完善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消防产品及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检测服务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并合理收取费用。

二、自2017年12月1日起,防火门、防火卷帘门、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等24类消防产品及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服务收费标准按《自治区消防产品及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服务收费标准》(附件)执行,委托和被委托双方可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为零,下浮比例不超过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404号)要求,政府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服务活动,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检验检测服务收费要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消防产品及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09〕1421号)有关规定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标准)》(附件3)及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消 防产品及工 程质量检 验检测服 务收费标 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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