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改能价〔2017〕142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信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关于我区电供暖项目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的通知(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信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关于我区电供暖项目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的通知(试行)
新发改能价〔2017〕1429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有关供暖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电气化新疆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6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建立我区电供暖电力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降低电供暖用电成本,引导我区电供暖技术的全面推广和实施。现将我区电供暖项目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供暖项目用电采取直接交易方式。电供暖项目(包括符合供电系统独立报装、分表计量等条件的碳晶、石墨烯发热器件、发热电缆、电热膜等分散供热方式、电锅炉集中供热方式和热泵技术供热方式)用电暂由电网企业代理电供暖用电户打包采购市场低价电量。电供暖用户到户电价由市场形成的上网交易电价、相应时段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构成。
二、电供暖项目直接交易输配电价分为分散式电供暖(热泵技术)和集中式电供暖输配电价。
1.分散式电供暖(发热电缆、碳晶、电热膜、石墨烯、小型户用电锅炉等)和热泵技术等供热方式直接交易输配电价平段为0.224元/千瓦时、谷段为0.112元/千瓦时。
2.集中式电供暖(直热式、蓄热式电锅炉且供暖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直接交易输配电价平段为0.18元/千瓦时;谷段为0.09元/千瓦时。
三、电供暖项目直接交易输配电价执行平谷分时电价政策,用电低谷时段为12小时(23:00-9:00;14:00-16:00);其余时间为平段12个小时。
四、依托新疆电力交易系统,现行电供暖电量来源为我区风电和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量,以推动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外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化交易和消纳。
五、我区电供暖项目电力交易方案和规则由自治区经信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报送我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信委
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
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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