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改收费〔2017〕140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区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1-27 01:57:2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区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发改收费〔2017〕1403号






自治区地震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地震安全性评价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安全评价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含兵团)依法设立的地震安全评价单位,要严格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320号)执行。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提供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可能引起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起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自治区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前款规定以外的地震安全评价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自11月1日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收费标准按本通知执行,在基准价(附件)基础上,上浮为零,下浮比例不超过20%,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区部分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9〕59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地 震安 全性评价服 务费项目收 费基准价 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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