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改收费〔2017〕134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取消公安、工商等部门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1-27 02:14:2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取消公安、工商等部门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新发改收费〔2017〕1346号





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乌鲁木齐海关:

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民政部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取消公安、消防、工商、海关部门收取的部分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公安部门

取消公安厅治安总队收取的“机动车修理业、拆解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费”收费项目和“印章网络维护费”收费项目;取消公安交警部门收取的“机动车外观检验费(规费)”收费项目;取消公安消防部门收取的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收费项目。

二、 工商部门

取消工商部门收取的“工商咨询服务费”收费项目。

三、 海关部门

取消乌鲁木齐海关服务中心收取的部分“海关经营服务费”收费项目,具体包括“打印(进口报关单付汇联、出口报关单结汇联、出口报关单退税联)费、舱单预录入、减免税预录入、新企业注册备案、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系统设备托管租赁服务、电子数据传输和处理、舱单数据传输处理服务”共7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四、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维护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06〕324号)、《关于行机动车修理业、拆解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费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09〕2079号)、《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修理业、拆解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收费的复函》(新发改收费〔2011〕361号)、《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修理业、拆解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3〕982号)、《关于核定工商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06〕1268号)、原自治区计委《关于城市消防实施建设费收取标准的通知》(新计价费〔2002〕243号)、《关于批准收取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的通知》(新财综〔2002〕14号)同时废止;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海关经营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08〕21号)、原自治区计委《关于规范我区机动车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费〔2005〕450号)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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