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改收费〔2017〕128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关于降低我区数字证书认证服务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1-27 02:19: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关于降低我区数字证书认证服务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发改收费〔2017〕1287号







自治区信息中心:

为了进一步加大降成本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降低我区数字证书认证服务部分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字证书认证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各项管理规定,坚持“公平信用、自愿有偿”原则。

二、数字证书认证收费专款用于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安全证书网络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应当保证质量,努力满足用户需要。

三、你单位在实施收费前,须领取税务票据,实行明码标价,在《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上公示,并自觉接受价格、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新的数字证书认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区数字认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10〕752号)同时废止。




附件:降 低的数 字证 书认 证服 务收 费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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