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工商发〔2017〕203号《陕西省家庭农场(林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8-01-29 13:08:41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农业厅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家庭农场(林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工商发〔2017〕203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局、林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家庭农场(林场)登记管理工作,支持、促进和引导我省家庭农场(林场)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陕西省家庭农场(林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家庭农场(林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农业厅

陕西省林业厅

2017年11月27日


 


陕西省家庭农场(林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规范家庭农场(林场)登记管理工作,支持、促进和引导我省家庭农场(林场)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林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利用家庭承包或流转的土地(林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林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林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申请设立家庭农场(林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家庭(成员)为主要投资经营者;

(二)以农业(含林下)种植、养殖为主,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三)生产经营相对稳定,土地(林地)流转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

第四条 家庭农场(林场)的组织形式可根据其投资和生产经营情况以及申请人意愿,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四种市场主体组织形式中选择其一。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应为家庭经营。

第五条 家庭农场(林场)由其经营场所或住所所在县(市、区)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所可以登记以个体工商户类型设立的家庭农场(林场)。

第六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类型的家庭农场(林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登记。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林场)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林场)”。

申请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类型的家庭农场(林场),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及相关规定办理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家庭农场(林场)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林场)”或“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家庭农场(林场)”。

申请登记为合伙企业类型的家庭农场(林场),依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合伙企业家庭农场(林场)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林场)(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或“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家庭农场(林场)(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

申请登记为公司类型的家庭农场(林场),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公司制家庭农场(林场)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林场)+公司组织形式”或“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家庭农场(林场)+公司组织形式”。

申请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类型的家庭农场(林场),不冠用省行政区划名称。符合条件的公司制家庭农场(林场),可冠用省行政区划名称。

支持家庭农场(林场)以经营者姓名、自有商标作为字号。

第七条 家庭农场(林场)住所(经营场所)实行申报登记制,可以以经营者所在地家庭住址或种植、养殖地所在村地址进行登记。

第八条 家庭农场(林场)经营范围除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休闲观光农业外,可兼营与其经营产品相关的研发、加工、销售或服务。

家庭农场(林场)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经相关审批机关依法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可直接向履行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其中涉及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的,在取得相关部门审批前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九条 家庭农场(林场)申请人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股权、技术等出资,其出资形式、方式应符合其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第十条 家庭农场(林场)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应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同登记类型提交材料规范要求,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材料。

家庭农场(林场)年报、公示、抽查等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家庭农场的指导服务、政策扶持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家庭林场的指导服务、政策扶持等。符合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标准的家庭农场(林场),可以享受相应的扶持和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家庭农场(林场)登记注册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家庭农场(林场)所属党员应积极参加党的活动,符合条件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鼓励家庭农场(林场)党组织“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家庭农场(林场)党建工作的指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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