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字〔2015〕3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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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鲁政字〔2015〕30号





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请示》(鲁水资字〔2014〕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厅提出的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划定方案,由你厅负责公布。

二、你厅要认真组织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地下水监测和开发利用监督管理。要督促各级政府通过强化节约用水、使用替代水源、调整经济结构等措施,逐步压缩超采区地下水开采量,保障地下水采补平衡。

三、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正式公布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山东省浅层地下水超采区划的批复》(鲁政字〔2006〕305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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