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发〔2014〕17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广西法治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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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广西法治建设的意见



桂发〔2014〕17号




(2014年11月13日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自治区党委十届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推进广西法治建设的若干问题,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我区法治建设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深刻认识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扎实推进法治建设,为实施“双核驱动”战略、加快实现“两个建成”目标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定,是我们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际出发,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保障,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回答了法治建设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凝聚了全党智慧,体现了人民意志,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重大任务,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出全面部署,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科学指南和行动纲领。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全面推进我区法治建设。

(二)充分认识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广西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具体实践。经过长期努力,特别是1997年启动依法治桂工作以来,我区法治建设已取得较好成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得到正确实施,地方立法步伐不断加快,法律监督机制不断完善,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公正成效显著,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深入,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促进了全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同时,必须清醒看到,目前我区法治建设仍然存在与时代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期待不相符合,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够高等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法规规章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较为突出,立法质量有待提高;政府职能不清、权责不明,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和执法司法腐败问题时有发生,群众反映强烈,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等等。这些问题的产生,有的与经济社会深刻变革有关,有的与改革措施调整不到位有关,有的与干部作风不实、法治意识不强有关。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加快推进法治建设进程,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提升依法执政水平和能力;必须提高全民法治素质,推进全民尊法信法守法用法。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提高改革发展各领域的法治建设水平,使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我区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的发展目标。

(三)全面推进我区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

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社会公平正义、国家安全,全力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民族团结进步、边疆巩固安宁、人民安居乐业。全面推进法治建设,要着力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着力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着力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着力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强化法治的道德底蕴,推进全民守法;着力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经过全区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公共权力运行更加严格规范,司法公信力显著提高,全社会崇尚法治、尊法信法守法用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氛围更加浓厚,安全诚信秩序基本形成,各类社会主体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为开创我区“双核驱动、三区统筹”开放发展新局面,加快实现“两个建成”奋斗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以民为本、立法为民,提高立法质量,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地方立法更加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意愿。

(一)保证宪法法律实施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组织开展十二月四日国家宪法日活动,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加强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本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各级各部门不得在法律法规之外设立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二)完善立法体制机制

加强党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注重运用法定程序贯彻党委主张、实现党委要求。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党组在立法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向同级党委报告。

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加强立法项目征集、论证工作。建立由人大组织有关部门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度,提高人大牵头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比例。加强立法过程的沟通衔接,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要提前介入地方性法规草案调研起草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共同研究立法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关系,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数量。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条件和标准,依法推进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充实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力量,设区的市要做好机构设立、人员配备、制度建设等相关工作。

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确保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重要的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三)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利用人大代表履职场所或者联络网络平台,充分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健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把审议代表议案、办理代表建议同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紧密结合。建立委托第三方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工作机制。

健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出台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制度。建设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建立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健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推动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常态化。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合理吸收各种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共识。

(四)抓好重点领域区域立法

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围绕加快实现“两个建成”目标,抓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保护生态环境和“双核驱动、三区统筹”等重点领域区域的立法。

坚持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综合运用立改废释等多种形式,增强地方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使立法主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新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时制定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出台自主性、先行先试的地方性法规;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及时修改和废止不合时宜的现行地方性法规。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建立健全各族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机制,把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规范行使行政权力,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不断强化执法监督,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加强各级政府职能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推行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自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征收,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对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将权力依据、实施主体、职权范围、工作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向社会公开。

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提升各级政府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执行力。建立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将可以由市场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承担。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接收、下放、管理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整合基层政务资源,推进乡镇国土、住建、环保、安监等机构“四所合一”试点,不断提高基层政务服务水平。

(二)推进行政决策法治化、科学化和民主化

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效果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停止执行。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倒查责任。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选拔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务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法律顾问,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积极作用。自治区政府制定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

(三)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建设,加强执法队伍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城市管理的执法和服务水平。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完善执法程序,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确保程序公正。实行行政执法告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程序和证据规则,杜绝违法取证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不得作出决定。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权益损害。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防止执法随意性。坚持文明执法、理性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犯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和发布制度,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深入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对有违法或者不当执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严格问责追究。持续推进依法行政示范点建设,推动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

(四)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推进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确保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畅通监督渠道,认真核查、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着力推进权力集中部门和岗位的监督管理,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和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应该督促其纠正。

完善市县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及上一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制度。加强依法行政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制定措施,限期整改。

健全政务公开体系建设,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政务公开要做到及时、准确、具体,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深入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着力加强便民服务平台和基层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行政执法程序规则在办公场所公示,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四、保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扎实有序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插手和干预司法个案。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依法积极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建立健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促进行政、司法协调配合良性互动。落实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立足我区边疆民族地区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自治区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改革试点工作。大力推进全区法院三级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建成覆盖全区的执行指挥中心体系,实现与行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信息网络和金融机构征信平台互联互通,推进网络执行查控,解决执行难问题。

(二)进一步推进严格司法

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确保司法权不被滥用。

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内部监督制约,落实各类司法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职业道德规范和司法行为规范,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严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惩治和预防司法活动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

(三)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参与度,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参审范围,增加人民陪审员数量,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探索设立医疗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环境保护等专业性审判庭,完善专业案件专家型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机制,建立相关专家库。

健全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推进各级法院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试点建设,逐步实现依法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对复杂疑难敏感案件探索公开听证、“阳光评议”制度,增强审判的公开透明度,促进案结事了。推进检务公开试点工作,落实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推进警务公开,进一步健全执法信息、流程、内容公开机制。推进狱务公开,完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实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时查询办案流程信息和程序性信息,杜绝暗箱操作。

(四)健全司法为民长效机制

尊重和保障人权,坚决落实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切实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和申诉权的实现。加大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有效防范、及时纠正冤假错案。加快司法信息化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的司法服务。

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制定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办法,构建覆盖全区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整合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治宣传等资源,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增强公共法律服务能力,逐步实现城乡公共法律服务的普惠化和均等化。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加大对公共法律服务行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增加财政投入,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法律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

加大国家司法救助力度,认真落实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救助标准,健全救助资金管理动态调整机制。逐年增加司法救助资金,加强救助资金有效管理与使用。完善国家司法救助、法律援助与其他工作机制的有机衔接,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五)加强司法活动监督

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加大对取证、使用强制措施、保障诉讼权利等司法环节的监督力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完善公安机关案件评查、案例指导制度,健全监狱执法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我区律师执业规范,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和违法执业惩戒制度。

司法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建立我区司法巡查、专项督查、廉政监察三位一体的新型监督机制。积极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五、推进依法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建设平安广西, 切实维护边疆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坚持用法治引领和保障平安建设

充分发挥法治对平安建设的引领和保障作用,提高平安广西建设法治化水平。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完善流动人口网格化管理模式,落实流入地、流出地双重管理责任。创新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方式,依法加强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吸毒人员、艾滋病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服务管理,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关怀帮扶体系。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平台和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安置帮教基地。依法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健全打防管控一体化运作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深入推进基层平安建设,加强校园、医院、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和交通设施的公共安全防控,提升社会公众安全感。依托综治信息系统,实现网格化管理全覆盖,健全基层综合服务平台。依法开展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邪教、多发性侵财、“黄赌毒”、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完善党政军警民联合管边控边工作体系,推广边境管控“路长制”“海长制”“护边员”模式,维护边境地区安全稳定。健全综治工作领导责任制,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

依法防范和打击“三股势力”破坏活动,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团结和睦。建立健全区域反恐维稳协作和暴恐案(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坚决切断“三股势力”从我区边境地区潜入潜出通道。推动建立健全执法安全国际合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涉毒走私等跨国犯罪。完善预警预测、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等机制,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依法规范互联网管理,整治网上违法有害信息,净化网络环境。加强中国-东盟博览会等重大活动安保维稳工作,确保绝对安全。

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完善社会组织内部自律体系,建立信息公开、涉外事项和重大活动报告备案、监督投诉举报受理机制。推行政社分开、管办分离,分类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在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严格规范现职和离退休国家公务员在社会组织担任职务。加强在桂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倒查制度。强化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油气管道、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的日常监管。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严格实施覆盖生产源头到终端消费全过程的监管制度,依法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建立完善的洪涝、台风、地质灾害等预防预报、重大事项报告、应急处置机制。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综合决策、生态保护补偿、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机制,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二)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机制

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推动在法治轨道上解决问题。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促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完善第三方调处机制,推进律师参与矛盾调处,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强化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提高调处质量。注重总结实践经验,并上升为工作机制,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利益表达、协商沟通、救济救助等机制。加强信访网络信息平台建设,推广“一站式”服务工作经验,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着力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从信访渠道中分离,转由政法机关依法办理。实行信访终结制度,对信访人的合法合理诉求已解决到位的信访案件,由自治区级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审定依法予以终结。

(三)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推进依法治理,基础在基层,重点在基层。探索基层党代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调动基层党员干部群众参与法治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将村级事务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完善村(居)委会民主选举制度和企业事业组织民主管理制度。推进法治创建活动,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法治乡镇(街道)、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发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优良民族习俗和道德传统的积极作用,构建尊法守规的社会氛围、和谐友好的邻里关系。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逐步下放基层在人员选录和装备采购等方面自主权,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关爱基层法治干部,从优待警,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推广基层法治干部担任“法治村长”的经验做法。

(四)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坚持政府推动、健全法制、统筹规划、重点突破等原则,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务承诺公开制度,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作为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逐步推动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优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完善行业信用制度,促进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大力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加快建立和完善汇集各部门、各行业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失信者黑名单。推进司法公信建设,加强执法司法和从业人员诚信管理。逐步建立执法司法案件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处理诉讼失信与规避执行行为。

六、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创建具有广西特点的法治文化,促进全区各族人民学法尊法信法守法用法,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一)深化法治宣传教育

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开展“12·4”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把宪法法律列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结合民族边境地区特点,开展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

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和流动人口等重点普法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建立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学习考核档案,并将其作为任用、晋升的重要考察因素。深化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联系点工作,充分发挥其全国品牌效应的作用,扩大社会影响力。加强中小学、高等院校法治教育,将法治课列入教学计划,引导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

(二)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

加强党委、政府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发挥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在普法教育中的职能作用。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建立宣讲团,开展普法宣传教育。进一步健全我区普法教育工作机制,坚持“谁执法谁普法”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工作职责和岗位责任。探索创新法治宣传教育评估机制,对全区法治宣传教育和行业法治宣传成效开展第三方社会评估。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民间团体、高等院校、普法志愿者参与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法律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机关的活动,以及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主题教育活动。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文化场所和国家机关的文化场馆、文化设施等开展生动活泼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开设普法专题节目,开通普法微博、普法微信等,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建设具有广西特点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建立法治与德治相互促进机制,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弘扬“团结和谐、爱国奉献、开放包容、创新争先”的广西精神,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和社会力量,让法治建设成为全区各族人民的自觉行动。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弘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道德底蕴,鼓励公民争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为我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充分发挥法学院校、法学会、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在法治建设研究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推出高质量的研究成果,更好地服务法治建设。加强各级执法司法机关的法治理论研究,促进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有机结合。

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鼓励和支持在法治文化艺术作品中植入少数民族语言、方言、民歌、地方戏剧等民族文化元素,推动具有广西特点的法治文化精品力作不断涌现。把民族文化与法治文化结合起来,利用民族民间文化活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建设法治文化长廊,支持业余民族法治文化演出,扶持民族法治文化作品出版发行,形成具有广西民族特点、符合时代要求的法治文化。同时,加大财政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支持,为繁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保障。

七、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

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法执政,完善党的制度体系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建设全过程。

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充分发挥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的职能作用,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一)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学习宪法法律的重要性,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切实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二)完善党内法规制度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注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的衔接协调,抓好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备案、解释、清理、评估等工作,加快构建广西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行党章,增强党规党纪严于法律的意识,争当遵纪守法的表率,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依法依纪反对和克服“四风”“六病”,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加强党内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法依纪坚决惩处,绝不手软。

(三)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党对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领导,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整合各类法律资源,加大法治人才培养力度。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加强对法律职业人员的统一职前培训,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培养一支具有较强能力、较高社会信用的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队伍。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加强少数民族法官、检察官和人民警察培养。强化自治区、市、县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加大对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法治队伍培养力度。

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的理想信念教育、法治教育、职业良知教育,推进法治专门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坚决查处执法司法队伍腐败行为和法律服务队伍违法犯罪活动,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

法治建设由自治区党委统一领导,人大、政府、政协各负其责,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党委要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工作汇报。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负责本地区的法治建设工作。按照《意见》要求,把法治建设任务分解细化,明确责任单位。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对法治建设成效进行考评和专项督查,将法治建设工作纳入自治区评比表彰保留项目。各级各部门制定加强法治建设的实施规划,每年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年度计划,对推进法治建设作出具体安排。

全区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和各族人民,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本《意见》精神,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积极投身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伟大实践,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开创我区“双核驱动、三区统筹”开放发展新局面,加快实现“两个建成”目标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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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桂发,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贯彻落实, 十八届四中全会, 精神, 全面推进, 广西, 法治, 建设,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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