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发〔2016〕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02-03 03:38:3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16〕5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广西法治建设的意见》 (桂发〔2014〕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2号)等文件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要求,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有效的法治保障。

二、目标任务

在全区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统一公示方式,依法、有序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相关信息,推进行政执法公开,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行政执法理念转变和行政执法方式方法创新,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有效提升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三、实施范围


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四、公示原则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五、公示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采用一定方式,将本地区或本单位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信息主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隐私权、监督权,接受社会监督,促进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制度。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机关要主动公示。需要主动公示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公示本级行政执法机关。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公示本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名称、执法权限、执法区域、执法人员资格、联系方式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单位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主动公示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执法标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事业单位要主动公示委托执法的依据、委托执法的事项和权限、委托执法的期限、委托机关等信息。

(三)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主动、及时公示本级政府部门的权力事项。行政执法机关要主动公示本单位的具体行政执法权。

(四)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机关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步骤、执法顺序、执法时限和执法方式,结合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要求,完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体程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五)执法结果。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必须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要全文公示。

(六)救济方式。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要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方式。行政执法机关要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等信息。

(八)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六、公示方式

行政执法公示,以门户网站公示为原则、其他公示方式为补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方式,主动公示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

(一)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办公场所的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公示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

(二)行政执法决定文书除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外,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全文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办公场所的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公示。

(三)采用适当方式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等法定权利。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要在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中告知当事人如对行政执法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办公场所的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公示接受监督举报方式。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动公示方式。

七、实施步骤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6 年5月底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认真研究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具体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具体公示内容和保障措施,推进本地区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落到实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本意见和本地区的具体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确定相关责任人员,做好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二)清理权力阶段(2016 年7 月底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逐项梳理本单位所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做好公示内容的整理、规范工作。对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要经过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要完善各级各部门门户网站和其他公示载体建设,确保社会公众便捷高效地知晓和查询公示的信息。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6 年12月底前)。自治区本级在2016 年 8 月底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在 2016 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 2016 年 12月底前,建立并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要把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作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行政执法机关具体组织实施、法制部门业务指导、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不按时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的规定追究责任。

(二)强化指导监督。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本系统市、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加强对本系统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公示工作的层级监督。自治区、市、县(市、区)要将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评价,及时研究解决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将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抓紧抓好。监察部门要按照职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依法实行监督。

(三)深入贯彻落实。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履行行政执法公示的责任和义务,建立本单位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认真实施。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动态管理长效机制,因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修改或废止,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调整等原因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更正相关公示内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公示内容提出疑问、要求解释的,行政执法机关要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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