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发〔201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02-03 04:34:49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桂政办发〔201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总体目标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加快建立覆盖全区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力争经过一年左右的努力,到2015年12月底,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并组织开展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在2015年1月底,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2015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2015年9月底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015年12月底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保障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促进经济社会跨越性发展,为实现我区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职责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具体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承担,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络、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相关部门中确定直接从事政府法律事务的有关人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部分专家、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法律顾问的确定、选聘等具体工作,并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具体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部门法律顾问制度,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指定的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法律顾问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主体力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从促进改革发展稳定,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重视专职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要按照“三定规定”落实好政府法制机构人员编制,并使法制机构人员回归主业,主要做好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工作。要调整、充实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力量,使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真正发挥主体作用。在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不足无法适应新形势繁重任务的情况下,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一定数量的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法律人才作为法律顾问助理,协助处理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合同审查、诉讼代理等政府法律顾问日常性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根据政府法律事务工作需要,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四、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从熟悉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等领域的专家和律师中聘请,主要为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重大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政府重要立法项目、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等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服务,参与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商务谈判、合同审查、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要拟定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和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对法律顾问的聘任标准和程序,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规范,报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同时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将受过系统法律专业教育、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务工作经验的专家学者、各领域的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纳入人才库,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五、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统筹协调,立足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并逐步完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办法。上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下级政府法制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协调,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附件:

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有关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制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拟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并按照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组织开展法律顾问选聘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法律顾问的联络、组织和协调等具体工作,并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日常工作由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 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可以从受过系统法律专业教育,对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等部门法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务工作经验的专家、律师中遴选出拟聘请人员名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聘请为法律顾问。

第四条 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建立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将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法律实务部门及律师事务所中的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进入人才库,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第五条 法律顾问的聘期至本届自治区人民政府任期届满之日止,期满可以续聘。确定的法律顾问退休或调离法律事务工作岗位的,不再担任法律顾问。

第六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专家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从事法律教学、研究10年以上;律师应具有10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四)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熟悉区情、社情、民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六)热心社会公共事业,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七)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第七条 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范围:

法律顾问对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事项履行服务职责:

(一)重大政策措施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

(二)重要政府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

(三)重要、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研究、论证;

(四)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

(五)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查、洽谈;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或者委托的诉讼及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列席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二)出具法律意见;

(三)获取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政府信息和资料;

(四)承办的法律事项需要调查、取证时,凭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介绍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办理与政府法律事务无关的业务;

(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自治区人民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十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或者组织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等活动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组织或者指派1至2名法律顾问参加。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委托的工作事项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法律顾问会议或者专题会议讨论研究,也可以安排有关法律顾问分别办理。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认为属于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涉法问题,可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聘请专家或者律师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五条 聘请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聘请的法律顾问按照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情况给予适当报酬,临时聘请专家或律师人员的费用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法律顾问。

聘请的法律顾问在聘请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告: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规定,为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的遴选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

自治区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遴选聘任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工作原则

法律顾问遴选聘任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虑被聘请人员学历、履历、专业特长,在业界的知名度、影响力以及个人的职业操守,并考虑年龄结构、行业比例等因素。

三、聘请法律顾问名额的确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的名额为15至30名,由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根据政府法律事务工作需要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四、法律顾问遴选聘请程序

(一)以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名义向社会发布选聘法律顾问公告接受个人报名或者向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律师协会等单位发函征集,接受单位推荐;

(二)由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汇总遴选人员资料并进行审核,拟定聘请法律顾问名单;

(三)将拟聘法律顾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拟聘法律顾问名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聘请法律顾问名单并颁发聘书。

五、本规定由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30619.html

本文关键词: 桂政办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 办公厅, 建立, 政府, 法律顾问, 制度, 意见